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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皇冠店家商标投诉150多次 法院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

发布于:2020-6-20 9:11:00  浏览:870次

□ 法制日报记者张维

以知识产权维权为名恶意投诉,攫取不正当利益,这是许多恶意投诉者惯用的伎俩。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申请的当天,随即作出了“禁止投诉,即时生效”的禁令。这份特殊的禁令在业内被称为“反向行为保全”,因与通常的行为保全不同而受到广泛关注。

余杭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恶意投诉严重破坏电商市场竞争生态,商家除积极申诉之外,还可利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化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家标识被人抢注

频遭投诉损失巨大

“这个标识的衣服,我已经卖了两年多,没想到会被人抢注商标,还被投诉了这么多次。”采访中,小何气愤地说道,“我自创的标识,居然是别人的商标,真是匪夷所思!”

小何是一名淘宝店主,4年的苦心经营为她赢得了皇冠级的信用,店铺好评率高达99.59%。为了让自己的商品更具有辨识度,从2017年9月开始,小何在自己店里的衣服上开始大量使用“KELIFAN”标识,店名也与“KELIFAN”标识挂钩。

在淘宝官方近年举办的营销活动中,小何的网店均以“KELIFAN”的名义参与商品推广,销售额逾数千万元,“KELIFAN”标识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今年复工后不久,小何的店铺在4月初遭遇了邱某频繁地投诉(多达10次)。在沟通过程中,邱某提出要小何以20万元价格买下“KELIFAN”商标,“谈妥自然会全部撤诉”。起初,小何不想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去应对邱某的投诉,便决定花钱买下来“一了百了”,但希望价格上有所松动。最终,两人并未谈妥。

其后,小何店铺收到了邱某“报复性”投诉,此次被投诉的链接多达140多个。

“我的小店才刚复工,为打造新款服装产品还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现在因为对方的恶意投诉,不仅面临热销商品链接被删除、店铺流量降低、销量下滑等巨大风险,还无法参加淘宝平台即将到来的天猫618等促销活动。”对此,小何心急如焚。

4月21日,她向余杭区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邱某立即停止针对其店铺的恶意投诉。

余杭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现自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邱某共申请了38件商标,绝大多数均与淘宝网上销售服装类商品的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且这些店铺均为皇冠等级。

法院认为,邱某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通过恶意投诉侵害他人享有在先使用的合法权益,并企图以“商标转让”等方式获得不正当利益。

“目前正是全面复工复产的时期,对于很多电商商家和企业来说,如不能及时止损,无疑将是雪上加霜。”余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该种损害远远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邱某造成的损害。

于是,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余杭区法院迅速作出裁定:邱某立即停止针对小何店铺及商品的投诉,裁定即时生效。保全的期限至双方争议裁判生效之日止。

6月10日,记者从余杭区法院获悉,小何已以邱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某立即停止恶意投诉,并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等50万元。此案即将开庭审理。

严格规制恶意投诉

营造良性营商环境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频发,恶意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手段不断翻新,这些人也被称为“知产流氓”。

“恶意投诉现象令人担忧,如不加以规制将会愈演愈烈。”4月上旬,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公开表示,涉电商恶意投诉不仅严重扰乱他人经营活动,而且破坏平台内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应加大惩戒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既要依法免除错误下架通知善意提交者的责任,督促和引导电商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又要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加有效规制,恶意投诉行为将可能对电商平台的经营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胡仕浩说。

余杭区法院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面对电商环境下愈演愈烈的恶意投诉,商家除了积极向平台申诉,还可利用反向行为保全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化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及时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电商类投诉中之所以滋生大量的恶意投诉,就是因为投诉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相差悬殊:如果投诉成功,就有很大的收益,如果投诉不成功也没什么损失。对于商家来说,缺乏有力的反制手段,被投诉之后的维权渠道非常有限。

“反向行为保全实际上是给商家增加了一种可以对抗恶意投诉的工具和机制。商家除了能够在电商平台上提交反通知以证明不侵权外,还可以通过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对投诉方作出行为禁止,这是相对来说比较快速的机制。”刘晓春说,反向行为保全一方面能够解决具体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对恶意投诉方造成一定的威慑。

刘晓春认为,从长远来看,反向行为保全能够有效遏制恶意投诉现象。对于在电商领域形成良性营商环境、更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秩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制度创新回应需求

有效阻断恶意投诉

法院采取的反向行为保全,被业内专家认为是一种可贵的制度创新。

刘晓春认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电商法给经营者一个防止被恶意投诉侵害的诉由,给经营者一个请求权基础,这本身就是法院的制度创新。”在这种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再给出一种快速救济方式,“实际上是法院在回应互联网时代对于制度创新的需求”。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指出,反向行为保全在涉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领域是一种制度创新,法院利用反向行为保全机制,为被恶意投诉或错误投诉的平台商家紧急恢复链接或阻断恶意投诉,将有效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平台上知识产权的基本秩序。现有制度构架下,在反通知机制不能及时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反向行为保全成为关键且重要的司法救济机制。

既然是一种创新,就意味着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刘晓春分析认为,一些问题还有待细化解决,例如在举证上如何证明对方是恶意投诉。“对于申请人来说,可能没有那么强的举证能力,需要平台给予一定的支持。在什么情况下,平台有义务提供支持?申请人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法院怎样衡量是不是存在紧急情况?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去完善和细化。”

对于如何遏制“知产流氓”,刘晓春认为,虽然电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相关规定,但对“知产流氓”的整体治理和打击程度仍然不够。对于滥用权利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建立更加细化的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其惩罚力度。比如电商法中关于多倍赔偿的规定,可以考虑把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损失认定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有效威慑敲诈者和“知产流氓”。

刘晓春建议,进一步界定哪些权利滥用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比如,刚刚截止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中,我们提交了一份意见,希望在著作权的权利滥用条款中,把电商平台涉知识产权的敲诈行为列为一种具体的情形。”

与此同时,还可以把司法实践和平台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共治。比如,在平台规则设置上,设立恶意投诉者黑名单制度,实行跨平台共享;建立相关模型用于识别恶意投诉者,对于一些有不良投诉记录的,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高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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