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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 任性“老赖”因此获刑

发布于:2018-11-22 11:21:34  浏览:801次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通讯员 王菁  编辑:徐晓

    明知公司内的一条生产线被查封,还私自予以变卖。日前,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王某经营着一家纺织公司。2015年,他向人购买了一套水溶布生产线,欠款35万元,承诺年底还清。由于经营不善,他没能到期支付欠款。随后,对方将王某诉至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并于2016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王某的纺织有限公司及其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6年12月19日,法院查封该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水溶布生产线一条。2017年2月7日,王某明知上述水溶布生产线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予以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经鉴定,涉案水溶布生产线价值45万元。

  日前,经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被柯桥区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

  检察官提醒,对于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少当事人认为,这属于自己的财产,自己处理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大家应该尊重司法部门的财产保全行为,切勿抱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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