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朋友聚餐喝大了,车内过夜后死亡家属向同桌五人索赔131万元
办案法官:宴饮出现这几种情况要担责
朋友之间聚餐,喝点小酒无可厚非,但是酒喝多了可是会误事的,甚至会产生官司。这不,近日,浙江省临海市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饮酒致死而提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死者家属将同桌的其余5人告上了法庭,索赔共计131万余元。
重度醉酒加上留宿车内致死
三原告系死者周某的父母及儿子。起诉书称:周某系临海市白水洋人,平日以在贵州省台江县经营烟酒、食品生意为业。今年4月26日,周某邀请同在贵州的老乡杨某到台江县吃饭,杨某又邀请了胡某、张某、高某、朱某4人一同前往台江吃饭。吃饭期间,周某被不停劝酒。饭后,周某已经喝得不省人事。后五被告欲将周某留置在饭馆,但被老板拒绝后无奈将周某送往其经营的烟酒行旁的大酒店,此时周某已经处于重度醉酒状态,无法辨认也无法进行任何民事行为,而该酒店也并无空置房间。五被告不仅不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反而采取拖、拉等形式将毫无意识的周某拉到一辆五菱面包车上。驱车1个多小时到邻近的福泉市后,五被告在福泉市一酒店开了房间休息,却将周某留置在面包车上,且未将车窗开启,导致周某处于封闭环境内,无法及时呼救及自主呼吸。隔天上午,杨某到停车场,发现周某已经丧失意志,遂叫来其余四人一起将周某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周某于6月16日死亡。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说明周某系多脏器功能衰竭引起的死亡。三原告认为,对于周某的死亡结果,五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共计131万余元。
针对三原告的起诉,五被告辩称:当时周某请客吃饭,饭局上五被告并未劝酒,最后餐费也是由周某自己支付的。饭局结束后,五被告除了一人之外其他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当时周某醉酒后摔倒在地上,五被告因自己也醉酒,没有力气将周某带出餐馆,所以要求餐馆老板协助将周某抬出餐馆,抬至面包车上。周某在车上是能回答的,后来想将周某安排在他烟酒行旁边的酒店,但该酒店因节日客满没房间。鉴于当时周某还是有意识的,于是五被告询问他要不要一起去福泉市,周某表示愿意。到达福泉市时已经是凌晨了,五被告本身也处于迷迷糊糊的状态,无法将周某搬离面包车,当时还询问周某,周某说自己要在车上休息一会。五被告下车后,还特意将车窗摇下了三四厘米。对于周某的死亡,五被告表示同情,但是均认为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周某饮酒过多,仅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宴席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宴邀请异地的朋友杨某等人聚餐,作为组织者和召集人,应对饭局有一定的控制和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控,在无他人强迫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导致重度酒精中毒,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胡某、张某、高某、朱某作为赴宴者,在周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本应对周某的饮酒安全及酒后人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和照顾义务,但他们在席间没有尽到善意的提醒、劝诫义务,在席后周某已醉酒倒地,呈现重度醉酒状态下,未将周某护送回家或者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留置在空气不通畅的车内过夜休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经诊断,受害人周某患急性重度酒精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周某的死亡结果与杨某等五人未采取恰当的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五被告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杨某作为饭局的次召集人,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应略高于其余四被告,故最终判决杨某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计17万余元,其余四被告分别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计13万余元;五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经办法官、临海市法院审委会专委金振富介绍,社会交往过程中,宴请和接受宴请都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喝酒过程中履行正常的义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宴席上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就是比如说“你不喝就看不起人”之类的;第二种就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人家喝酒;第三种情况是不将酒醉者安全护送到家里或医院;第四种情况是酒友开车不劝阻,或怂恿对方酒后开车的。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