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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东陵被盗案两责任人获刑2年 被盗时园寝仅有两警卫

发布于:2017-7-18 9:46:00  浏览:867次
被盗的温僖贵妃墓
  2015年10月31日凌晨,河北清东陵文物管理处景惠陵管理区内的景妃陵园寝温僖贵妃墓被发现遭盗挖,墓内金凤冠等多件文物被盗。近日,遵化法院对清东陵文管处景惠陵管区区长等4名文物管理区管理人员做出判决:4人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两人获刑2年,两人免予刑事处罚。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文物被盗期间园寝内只有2名警卫人员,原保卫科科长曾提出增加警卫数量,但未被领导采纳。盗墓者称,其在园寝进行了10多天的挖掘,如果警卫仔细巡逻,能够发现文物被盗的情况。
  景妃园寝内仅两名警卫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次皇家陵寝被盗事件,其中2015年10月31日凌晨,河北清东陵文物管理处景惠陵管理区内的景妃陵园寝温僖贵妃墓被发现遭盗挖,后该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经鉴定,被盗物品中累丝金冠、各式金钗等25件文物均属三级文物,均为珍贵文物。
  近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原遵化市清东陵文物管理处景惠陵管区区长毛某、原遵化市清东陵文管处保卫科科长杨某、原景惠管区景妃陵警卫高某和赵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了审判。
  杨某在法庭上辩称,清东陵保护区范围共48平方公里、15座陵寝,保卫科有工作人员19人,文物防盗只是其中一项内容。文物被盗前,他曾向领导提出增加技防设施和警卫数量的建议,但因资金等原因未被采纳。他认为,被盗的景妃陵园寝值班警卫只有2人,且24小时轮班,给盗墓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在完善了陵寝内外的照明,警卫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8人。如果被盗前采取这些措施的话,被盗事件就有可能不发生。
  盗洞距巡更路线仅13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梁成刚等4人开始盗掘清东景惠陵管区内的景妃陵园寝温僖贵妃墓,被盗的盗洞口距离最近的巡更点直线距离为13米。
  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值班时,发现园寝西墙外有异常情况后,遂向值班领导汇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温僖贵妃墓被盗掘,墓内金凤冠等多件文物被盗,经鉴定,被盗物品中累丝金冠、各式金钗等25件文物均属三级文物,均为珍贵文物。3名参与盗墓的成员向法庭作证称,他们一行4人从2015年10月份左右开始盗墓,警卫巡逻时,放哨的人用对讲机通知,另外三人就出去“躲一躲“,每天由晚上七八点钟干到凌晨3点收工。盗墓者用了五六天时间把墓室挖通,又准备了水泵抽了五六天水,水抽干后,他们从墓室里拿了多件文物。
  他们表示,警卫巡逻时他们能看到警卫巡逻的情况,警卫巡逻墓区一次最多10分钟,刷完触点就走,也不四处看看。挖的洞口虽然经过掩饰,但和别处一看就不一样,如果仔细巡逻的话就能发现。
  4人均被判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法院认为,清东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被告人均负有该园寝不被损毁或流失的职责。被告人高某、赵某身为清东陵景惠陵管区景妃陵警卫,在巡更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损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称,被告人毛某、杨某的行为亦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应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因被告人毛某、杨某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职责,对温僖贵妃墓被损毁负管理责任,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赵某经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分别判处高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对杨某和毛某则免予刑事处罚。文/本报记者 屈畅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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