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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法官还称言论自由 “老赖”涉嫌拒执罪被立案侦查

发布于:2018-6-15 9:26:00  浏览:947次

“骂你怎么了,我有说话的自由!”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拖欠他人工资的杜某不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大吵大闹,辱骂办案法官。这并非是杜某第一次上演大闹法院戏码。


杜某是南宁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西乡塘区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南宁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杜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杜某所在公司支付原告邓某劳务费共计30800元。判决生效后,因迟迟没有履行,原告邓某于2018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将杜某移送至公安机关

为规避执行,杜某所在公司搬离工商登记地址,致使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2018年1月25日,经法院多方联系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杜某终于到庭,法官当庭向其出示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然而,到庭的杜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反而态度嚣张,对主办法官多番辱骂,法院当场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面对拘留决定,杜某立即服软说愿意在今年2月25日前支付全部执行款项,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于是,法院依法解除拘留决定。



杜某在公安机关接受侦查

约定履行期届满后,杜某所在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要求担保人杜某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支付执行款,并于3月8日按照其留存地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逃过一次拘留的杜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想方设法对抗执行。经法院多次通知,杜某拒不到庭,拖延履行义务,也没有按期申报个人财产。5月30日,主办法官电话通知杜某到庭,并告知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话一出,杜某遂以侮辱性语言在电话中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



5月31日下午,来到法院的杜某态度更加嚣张,在办公区域高呼“打倒贪官”等侮辱诽谤性语言,大声质问辱骂执行人员,坚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制止仍愈演愈烈,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杜某被移送公安机关,现场高呼“我要抗争到底!”

当晚8时左右,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杜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关于拒执罪

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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