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的妨害公务案在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拒不配合隔离女子挥菜刀砍断警盾
2020年2月5日14时许,鹿城区丰门街道某出租房租客肖某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根据疫情防控统一部署,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鞋都派出所公安人员,协助丰门街道工作人员对居住在此的多名密切接触者开展集中隔离工作。
租住在该处的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表明身份、政策宣讲后仍拒不配合,不停辱骂工作人员并以持刀反抗相威胁。长时间对峙后,鞋都派出所增派警力到达现场,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房间外再三劝解无效,随后强制打开房门,被告人孙某某在房间内持菜刀向多名手持警盾的公安人员挥砍,并伴随辱骂、威胁,后在被制服时将菜刀扔向公安人员,其上述暴力反抗行为致使一名公安人员手部受伤、一个警盾完全断裂。当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被强制送往隔离点集中隔离。
鹿城检察提前介入、从快起诉
对于任何破坏疫情防控、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批捕、第一时间起诉。
获悉该案件后,鹿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方向、补证要点等提出意见。
2020年4月8日,该案通过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鹿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讯问,依法认定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提审期间,孙某某拒不认罪且态度恶劣,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其从重、从快起诉处理。4月13日,鹿城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一审获刑一年两个月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以及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
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且认罪态度较差,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