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乘客因公交车司机没在公交站点停车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并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2月1日15时许,伊春区一女乘客王某乘坐10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到二百附近时,王某因驾驶员未在站点内停车(司机躲避老人在离站点10米处停车),王某言辞激烈,与其发生口角,上前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郑某进行殴打,导致郑某所驾驶的10路公交车与前方标致牌轿车相撞,未有人员伤亡。
伊春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案发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回,并对王某不顾公交车上其他人员安危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2月2日伊春警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王某刑事拘留,移送伊春区检察院批捕,2月3日,伊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悉,该案系伊春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件。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
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明确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黑龙江省伊春警方提醒:无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殴打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或是抢夺司机手中方向盘的行为,都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因一己之私,逞凶斗狠,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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