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婚燕尔的康先生夫妇来说,本想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双外礁双直升机墨尔本大洋路)跟团游”,梦想来一次不一样的“蜜月旅行”,却在交纳29200元旅游费后,因签证被拒未能成行,扫兴不已。但更让小夫妻烦恼的是旅行社以为他们支付了机票和住宿费用为由,拒绝退费。
康先生认为,旅行社并未向其说明如遇拒签费用不予退回,且拒签并非康先生的过错,旅行社应当退还交纳的旅行费。而旅行社则认为,已为康先生支付了签证费、机票、住宿等各种旅行费用,不同意退费。双方互不相让,康先生只好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费用29200元,并提出因其为“蜜月之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澳大利亚(双外礁、双直升机、墨尔本大洋路)10日跟团游,价格为每人14600元,报价包含澳大利亚签证费用。双方约定,在出现与双方约定的服务等级质量不符的情况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与双方约定相对应的服务或者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差价补偿。还约定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未协商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机票为团队机票,不可改签、更改或退票……原、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原告提出解除协议或取消行程,旅游费用全损。同日原告支付了两人团费共计29200元,其中包括签证费1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了全部签证所需材料,临行前2日,被告通知原告签证被使领馆拒签,无法出行,为此合同未再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提供澳大利亚跟团游服务产品,原告向被告支付团费,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团费包括签证费用,则被告负有送签的义务。现由于澳大利亚使领馆拒签的原因,导致二原告无法按期出行,现旅行期限已过,双方亦无变更履行的意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解除原、被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积极配合被告提供签证材料,被告亦按照团签手续进行送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使领馆拒签。签证的核发完全由使领馆根据旅游者的申请,依照该国法律审查签发,又因每个签证申请者的个人情况各异,如履历、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能否获签及是否按时出签均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送签旅行社难以影响、控制签证结果和进度。原告应当具备应对签证申请不同结果的心理准备。另,被告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相比较原告对于旅游服务流程及风险具有更多了解和认识,签证被拒签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作为制式合同的提供者,被告应当在合同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约定。且被告未能留足时间通知原告补救或是重新申请,亦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情况、履行情况、合同解除的原因、被告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644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没有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天津政法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