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最高检举行“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透露一起销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的案例。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广东省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而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陈新文同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甄连连、销售员张泗泉、发货员甄政一起,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案发后,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在百益公司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6480余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180元计算,价值116万余元;在被告单位双善公司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2040件,由于双善公司向不同销售商销售的价格不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以每件340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9万余元。
经新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6日,新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邓秋城、陈新文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对张泗泉、甄政适用缓刑,并对邓秋城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责任编辑: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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