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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小区内挪车,能否构成醉驾?

发布于:2019-10-1 8:20:00  浏览:581次

后在自己的小区内挪一下车,算不算醉驾呢?有人说,这是在小区内,而不是在道路上,怎么也不可能和醉驾沾上边儿。文中的主人公杨某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正是这一先入为主的认识,为他带来了惨重的代价。

案例

杨某住在一个开放式的小区内,外来车辆和行人可以自由出入。一天晚上,杨某和几个朋友在自己家中聚餐。突然,杨某接到一男子打来的电话,说其停放在楼下的汽车挡住了他汽车的,要求杨某下来将车挪一下。

喝了酒的杨某想都没想就出去挪车了。谁知在挪车途中,杨某不小心与旁边车辆发生剐蹭。对方车主见此很不高兴,为此与杨某发生了争吵,到最后还报了警。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有明显酒后反应,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样本乙醇浓度为103.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对此,警方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杨某立案侦查,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说法

在小区内挪车,算不算“在道路上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杨某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社会公众车辆可以随意通行,所以杨某所住小区的停车地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中的“道路”应具有社会公众通行的特征,所以也属于道路。由此,杨某在小区停车带挪车的行为,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的血液酒精浓度经检测为103.80mg/100ml,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驾的标准,所以应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故此,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提醒

酒后在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挪车的行为,都有可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广大司机要更正酒后“在小区里挪车没事”“在停车场停车入位没事”等误区,正确认识到“喝酒不开车”的含义,遵章守法,安全驾驶。


来源:宁夏法治  责任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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