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朋友圈发"广告"没人管? 专家:已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范畴
正义网北京5月18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某某夏令营强势来袭,报名费只要3988元,点开链接立刻报名”“某某品牌今天大减价,有需要的扫描二维码加一下”……不知何时,朋友圈已然成为现代商家的必争之地,渐渐由一个分享生活乐趣的平台变成了一个“超级大卖场”。“广告”充斥了朋友圈,真的没问题吗?
朋友圈的“广告”算不算广告?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销售员在微信朋友圈推送项目广告,宣传自己开发的别墅区。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发现,该条微信朋友圈内容涉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开发商予以行政处罚。
开发商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私密的空间,不应受广告法监管。那么,朋友圈发布“广告”如何定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副秘书长宋亚辉对处罚行为持保留意见,他认为,该做法不违法,但是不合理。
他告诉记者,按照学理上的解释,商业广告的认定要件,包括有商业推销目的、信息指向特定服务和品牌和广而告之。
记者注意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归《广告法》规制。
宋亚辉进一步解释,从正当性角度看,依据《广告法》的基本原理,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不符合广而告之的要件,不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从合法性角度看,《广告法》规定的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把微信朋友圈理解为一定媒介和形式,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
但同时,他更愿意将微信朋友圈理解成为一个私人的空间,发布宣传内容并非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内容不符合广告学和广告法原理上讲的广告,不应受《广告法》监管。”宋亚辉表示。
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这就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内容纳入到了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范围中。不仅如此,朱巍还提到了当前存在的社交化电商(包括微商等形式)发布广告的问题。他表示,这种基于商业宣传形成的广告,符合互联网广告的界定,也属于广告。“社交化电商也应该承担《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中规定的关于广告的法律责任。”朱巍说。
朋友圈广告可能侵犯安宁权
在朋友圈发布商业宣传性质的内容,会产生怎样的法律问题?是否需要监管?
在宋亚辉看来,自媒体广告属于新的内容和形式,当前的《广告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发布信息属于公民的自由行为,在市场有能力自治解决的情况下,不需要政府介入。
“当朋友圈出现微商,或者朋友们每天发商业推广的消息,可以选择一键屏蔽,这样就不会对人造成干扰。”宋亚辉说,“这就是市场自治,市场完全可以低成本便捷的方式解决掉垃圾信息,政府没有监管的正当性基础。”
朱巍则认为,朋友圈发布商业宣传内容的行为也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
此前的报道中,朱巍就曾表示,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微信等社交平台已经变成了信息交互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网络电商、网络交易和网络交付的主要方式。“正是这种集成式的平台方式,使得很多平台广告模式已经不单纯是广告,其中设置的各类前置性条件还涉及到市场竞争份额和产品推广领域,这就很容易混乱了社交平台广告市场秩序。”朱巍表示。
不仅如此,朱巍还为记者举了几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比如,造成非法诈骗广告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等。
记者注意到,很多微信朋友圈的广告点击后,会出现采集用户信息的情况。“个别厂商本身没有保存大量用户资料的资质,甚至有的就是以盗取用户信息为目的,进而盗取用户账号,或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再或假冒用户身份信息进行诈骗。”朱巍分析说,“这种广告实际就是侵害用户权利的‘炸弹’,而且此类广告大都通过熟人圈发布,或者假冒熟人圈发布,客观上对用户损害最大。”
同时,朱巍还表示,社交媒体广告经过社交平台的人际传播后,变为循环传播。这种“病毒式”的社交媒体广告,如果再配合转发奖励的话,很容易产生熟人圈“刷屏”现象。“这就侵害到了熟人圈里其他人免受商业广告打扰的权利,也就是安宁权。”他说。
尝试通过技术手段加强朋友圈广告监管
面对大家提出的微信朋友圈私密性与监管之间的“矛盾”,朱巍表示,互联网传播规律下微信朋友圈的私密性和以前讲的朋友圈的私密性不同。“表面上看,朋友圈是私密的,实际上,它的内容传播非常广泛,一些宣传链接阅读量达到10万+的并不少,严重侵害了别人的安宁权。”朱巍说,“所以,微信朋友圈并不存在真正的私密性,它就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平台。”
朱巍还表示,发布在自媒体商业宣传内容属于互联网广告,就必然要遵守《办法》以及《广告法》的规定。但是,他也摆出了一个现实,即当前环境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性质的内容,其实并不好监管。
记者注意到,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明确登记的主体,但是出现了一些个人或者群体,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也作为主体发布宣了传信息,这就为管理增加了难度。
在朱巍看来,对于这些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商业信息的监管,主要还应该集中在事中和事后。
宋亚辉也认为对于微信朋友圈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后端来进行管控。“比如拿发布的商业信息去诱骗别人,或者出售了假冒伪劣的商品等行为,就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等,甚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管控。”他说。
对于具体的管控手段,朱巍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表示,可以用技术手段来屏蔽,比如屏蔽二维码等。“而且当前微信朋友圈都是实名制,出了问题后如果有人举报,就能精准、有效查处。”朱巍说。“管理一定需要举报加技术,事中加事后,这应该是一个健全的体系。”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