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0多年来,宁海的陈女士与前夫并无半点往来,经济方面更是彼此独立。没想到,不久前,她却遭遇了一笔“飞来横债”,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与前夫共同偿还10万元债务。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子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今年40多岁的陈女士,1990年初与赵某结婚,经历了10多年的风风雨雨后,因感情问题离婚。之后,陈女士便与赵某断了联系,平静生活,直至接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
今年2月,宁海人葛某向宁海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陈女士和前夫赵某共同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葛某的举证材料中,除了一张由赵某签字的10万元借条之外,还有一份关键证据,就是陈女士和赵某的结婚登记审批表,这是葛某特意去民政局查询而来的。
审理过程中,葛某坚持认为,10万元借款是赵某2013年借的,当时赵某并没有说明与陈女士已经离婚。而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证明也显示他们仍是夫妻关系。既然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理应和赵某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陈女士一头雾水,2013年那时候,她和赵某已经离婚十多年了。
在案件审理的举证环节,双方更是各执一词。葛某坚称以结婚审批表上的夫妻关系为准;陈女士则称,自己早与赵某离婚,却苦于无法提供支持自己说法的证据。
进入调解程序后,承办法官认为,从表面证据看,葛某提供的证据更为充分,而陈女士却有些口说无凭。原来,陈女士与赵某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离婚之后,没有及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导致民政局里的婚姻档案没有变更。这么多年过去了,陈女士所持有的离婚调解书已经丢失。
难道陈女士要因此败诉?所幸,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档案,找到了陈女士的离婚调解书原件,证实了陈女士十几年前就已经与赵某离婚的事实,也说明这笔债务确实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经法院调解,原告葛某最终撤回了对陈女士的起诉,这笔债务还是由赵某个人承担。
法官说法:
离婚调解书可作为婚姻解除的证据。
承办法官介绍,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类似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案例不在少数。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应该共同承担的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而改变。本案中的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之外,属于一方行为,陈女士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双方离婚的证据,仍旧需要担责。婚姻法也规定,即便是夫妻关系解除,有关抚养子女等所致债务,还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
婚姻法规定,离婚形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出具离婚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法官因此提醒: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在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当事人要及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及时变更自己的婚姻关系。此外,要妥善保管离婚调解书,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就可以作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使用。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孔玲 郑珊珊 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