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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车肇事致妻死亡是否需赔偿

发布于:2017-2-13 10:53:00  浏览:1038次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那么,丈夫驾车肇事致妻子死亡是否需要向妻子近亲属赔偿?近日,蒲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曲杰与受害人常燕系再婚。2015年12月12日15时,曲杰驾驶小轿车载着妻子行驶中,右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孙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曲杰受伤、小轿车乘坐人常燕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曲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常燕无责任。曲杰驾驶的小轿车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后受害人常燕父母及女儿起诉要求曲杰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其受害人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694823.30元的70%,即486376.31元。
  蒲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近亲属包括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等,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被告曲杰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应予确认。该事故致受害人常燕当场死亡,本院已另案确定各项损失为691512.83元,其中孙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承保公司、车主、挂靠公司已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曲杰作为侵权人之一,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应对下余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侵权人曲杰基于其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定身份关系,系赔偿权利人之一,故对其应受偿部分应予以扣除。又考虑被告曲杰与受害人常燕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日常生活所需外出途中发生事故,再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曲杰赔偿各原告应受偿之受害人常燕下余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3705.97元。
  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起事故因被告曲杰未能谨慎驾驶,导致丈夫失去妻子、父母失去女儿、孩子失去母亲,两个家庭陷入极度悲痛之中。作为被告曲杰,不仅要承受着因自己过失而失去亲人、家庭破碎的痛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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