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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购房人一年没取得产权证 获开发商4万元违约金

发布于:2017-2-24 9:01:00  浏览:1071次
  因开发商违约,造成购房人未能在规定的36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人因此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履行相关附随义务,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办理的一起案例,对此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2013年9月5日,申女士与金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申女士购买金城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房屋,总价款102万余元。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办理产权证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政府原因,无法办理产权,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殊原因可延期办理”。
  申女士按期向金城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金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申女士无奈之下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并协助申女士办理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经哈尔滨仲裁委仲裁,认为因金城公司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申女士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金城公司给付申女士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44417.76元;金城公司于具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条件时,协助申女士履行办理其购买商品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义务。
  申女士关于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的仲裁请求,由于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或损失数额,故按照申女士已付房款总额1021098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4.35%计算违约金,即44417.76元。
  哈尔滨仲裁委提醒市民,因开发商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若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证条件,只能请求待该房产具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条件时,由开发商履行协助购房人办理其购买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雷蕾)


来源:平安龙江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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