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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一起“学生弑师案”。当地一名16岁高三学生罗某因为布置作业的琐事,被老师训了一句。数分钟后,罗某竟冲进老师办公室,掏出弹簧刀向老师连刺26刀致其死亡。沅江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11月14日晚间发布消息称,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近年来,未成年人施暴案件频发,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于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法律有哪些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除了依法制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还能做些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检察官、律师和在校教师。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
“罗某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他不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不会被判处死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琦告诉记者,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主体,我国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的处罚,但是我们还是要探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或激情犯罪的特点。司法机关要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结果,以及主观恶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金朝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秉承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办案原则和司法理念依法办理这起案件。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陈琦告诉记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作“成长报告”,包括对其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犯罪之后有无认罪悔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法院可以把“成长报告”作为量刑参考。如果存在心智发育不健全、被害人有过错、偶发事件等情况,为了能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量刑上应更加慎重考虑。
学业压力大,心理问题怎么解决?
惩治于已然,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黄燕语办理过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她告诉记者,发生暴力行为的孩子,多是心理问题造成。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在学校,目前很多学校对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只是到了‘12·4’等节点才组织法治进校园活动。”黄燕语告诉记者,她曾联系一些学校进行法治宣传,被学校以各种理由拒绝。
“家长课堂也很重要。”黄燕语说,在他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家长并不知道该怎么样教育孩子。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日常生活中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并不是上一堂普法课就可以完成的。家长、学校在孩子心中同样扮演重要角色,从各自角度出发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能起到很大作用。
据媒体报道,罗某是个学习成绩很好的学生,但是性格孤僻,没有什么朋友。“家长、学校、老师应注重孩子的心理成长和法治教育,不能单单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孩子的身心健康更重要。”金朝说,孩子的心理问题是一个社会性和教育性问题,需要加强与孩子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孩子如果有一些异常的情况或行为举动,要引起学校和家长的注意,学校和家长应及时沟通,帮助孩子化解情绪问题。
携带管制刀具上学,校园安全如何保证?
罗某的作案工具是弹簧刀,属于管制刀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其中提出,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
“我们学校有相关的校纪校规,开学时会进行安全教育,告诉学生哪些属于管制刀具。平时教学过程中,学生或老师发现有携带具有危险性的刀具等行为,会及时向校方反映,由学校与家长进行沟通,对孩子进行教育,学校有专门负责安全教育的老师。”首师大附中教师钱月婷告诉记者,比如定期举办安全教育讲座等。
记者了解到,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若屡教不改,则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中所指的严重不良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名高中生为何会携带管制刀具上学?是玩玩而已还是心理上缺乏安全感?这更多需要学校、家长与青少年加强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从源头上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闫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