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万元“分手费”被“遗弃”酒吧
我们来谈谈关于“分手费”的法律问题
浙江杭州一家酒吧5月7日凌晨发现一只普通的行李箱,店员准备登记储存,等待失主前来认领时,意外发现里面居然放着一大摞百元大钞,足足两百万元!到底是谁留下的箱子?如此贵重的物品怎么会留在酒吧?警方通过调查发现,真相有些出人意料。
5月7日凌晨00:27,翠苑派出所接到学院路一家酒吧的报警,称有顾客遗留了一只行李箱在店内。民警周旭与同事到达现场后,发现行李箱并未上锁,打开一看,竟是满满一箱现金。
“这么多钱,要是出了什么问题,我们怕到时候说不清楚,所以赶紧报警。”酒吧店员称,5月6日晚上23点左右,有两名穿衣打扮时髦的女孩来到酒吧,在一角落处坐下,点了两杯酒。没过多久,来了一名男子,男子入座后与两名女子发生了些小争执,但声音不大。后来,两名女子离开了酒吧,男子追了出去。
因为当晚下雨,酒吧里客人并不多,店员很快发现了他们遗落在酒吧的行李箱,但追出酒吧后却没找到人。
酒吧店员提到,7日凌晨1点多,酒吧打烊后,他们准备把行李箱放到收银台登记储存,以便失主领回。因为箱子太沉,拎的时候摔了一下,箱子就弹开了,结果让店员大吃一惊:里面居然有一箱子百元大钞!
因无法辨别纸币真伪,民警便将行李箱带回了所里,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派出所里,周旭和同事查验后发现,行李箱内装的都是真钞,而且足足有两百万元!
失主到底是什么人?遗失的原因是什么?因现场监控缺失,民警暂时无法找到失主信息。
凌晨的派出所里,值班民警守着这两百万现金,时间一点一点地流逝。他们一边调查,一边迫切地希望报警电话响起,说不定就是失主呢……
凌晨2点左右,一辆劳斯莱斯车开进派出所,上面下来两名男子。一名戴眼镜的年轻男子称,自己就是行李箱的主人;而另一名男子则表示自己是酒吧老板,是陪眼镜男来认领失物的。
自称失主的男子只有23岁,杭州人,民警一时很难将他与两百万现金联系在一起。
“行李箱里面有什么?”
“两百万元现金。”
“何时、何地丢的?为什么会丢?”
“我和女友闹分手,她向我要一千万分手费,我用行李箱带了两百万现金和她约在酒吧见面,告诉她我只带了两百万,之后我就离开了。”
男子提到,当天他和女友都以为出酒吧后,对方会回到酒吧把钱拿走了。女友后来打电话称钱她没有拿,于是他自己就返回酒吧去取。没想到酒吧老板说已经报警。
这名男子自称从事IT行业,两百万元对他来说只是平时的一点零花钱。
民警为了核实情况真伪,还通过电话联系了女方。
“他说只给我两百万,我没要,就走了,之后我给他打电话说我没有要那笔钱,让他自己去取回。”女方在电话里告诉民警。
几方确认核实后,警方证实了行李箱的主人正是到派出所来的年轻男子,便把两百万原封不动交到了他手上。民警同时教育开导对方,有了争执应理性解决,不要意气用事。男子不停道谢后离开了派出所。
律师说法:
对于此事件中涉及到的部分法律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和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栢霆。
问:索要巨额“分手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两位律师均认为,“分手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双方同意,在不涉第三人(例如配偶、债权人)权利情况下,可以自由处分。
朱觉明认为,如果男女双方中,一方已婚,在隐瞒其配偶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另一方,即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法律会适当干预。
问:“分手费”若在酒吧遗失,由谁承担责任?
金栢霆认为,顾客到营业场所消费,即与营业场所之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酒吧发现客人遗失的行李箱后,应及时通知失主。若巨款被客人捡走,系侵占他人遗忘物,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朱觉明进一步分析认为,由于酒吧属于娱乐场所,在未向酒吧寄存或告诉酒吧携带巨额现金的情况下,虽然酒吧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由于酒吧无法预见普通消费者会携带特别巨额现金,若让酒吧全额或大部分赔偿,则超过了酒吧的注意义务的能力。“若该现金被酒吧工作人员或第三方捡到,则其有返还义务,但捡得者有权要求得到因保管导致的支出合理费用。”(记者陈洋根 通讯员 陈红娟 蔡尤嘉)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