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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次判决一离婚案件的被告获得家务劳动补偿2万元

发布于:2021-2-27 15:31:28  浏览:1128次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

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

在有些家庭里

妻子是全职太太

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不过

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

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判决一离婚案件的被告获得家务劳动补偿2万元。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二女孩,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17年12月29日王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婚生二女孩一直与张某共同生活。2018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家事法官及调解员调解后撤诉,期间张某为讨好妻子王某,为其购买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但双方并未和好。

2021年2月2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二女孩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9450元金手镯1个。

王某同意张某的离婚意见,但要求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次女的抚养费,金手镯属于赠予财产,不同意返还。婚后双方跟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婚后张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要求张某给付150000元的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渐渐恶化。双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三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征求两个孩子本人意见,均表示愿意跟随张某,应当尊重二个女孩本人的真实意愿,确定二个女孩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财产分割问题,因本案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另行解决。张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问题,因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的,属于赠予,不予返还。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达十余年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家务补偿。

法官说法: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吗?

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那有什么新规解决这个问题呢?

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来来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了解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

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

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

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达十余年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家务补偿。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2万元。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

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来源:互助法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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