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开放再出发
浙江代表团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旋即成为全国两会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3月10日,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分别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代表们纷纷表示,草案的提出极为及时,既与国际对接,也是中国改革开放自主、自觉、自为导向的体现。
“外资三法”
已难适应实践需要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其实是用法治方式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再出发。”全国人大代表、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宗年说。
陈宗年谈到,我国改革开放一路走来,离不开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护航。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等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作出了积极贡献。
说起“外资三法”,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感触颇深。她说,“外资三法”是我国引进外资、说服国内企业举办合资企业的重要法宝,可以说为引进外资打下准入的基础立了头功。
余红艺也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余红艺看来,作为外商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必将营造出高水平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中国提供稳定快速发展的法律保障。
外商投资
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据悉,外商投资法草案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1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
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表示,外商投资法生效后,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大幅度减少了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这有利于提高中国市场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必将提高中国市场的吸引力,激发外商投资、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国内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贾宇说。
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记者注意到,这句话在审议过程中被多次提及。代表们认为,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针对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一些问题,代表们也提出了各自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如草案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龙盛集团染料事业部总工程师欧其补充指出,我国始终坚持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但过去也有一些地区出现“重外资、轻内资”的情况,建议国家继续强调一视同仁,特别是在优惠政策上,应面向行业内的全体参与者。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认为,必须尽快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废除有冲突的相关法条,让这部法律顺利颁布实施,真正落实。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理念,做到“一碗水端平”,为外商投资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贾宇表示,外商投资法通过和生效后,浙江检察机关将以扎实开展“三服务”活动为平台载体,立足职能,重点抓好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延伸职能作用这三方面工作,把保障促进外商投资健康发展工作做实、做细。
“我坚信,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只要我们充分发挥我国人才资源丰富、国内市场巨大的综合优势,中国一定能够迎来外商投资的新高潮,开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新局面。”陈宗年表示,接下来,自己将充分利用渠道和平台,大力宣传外商投资法,动员更多外商来中国、来浙江投资兴业。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