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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网红名字带货蹭热点?法官:侵权!

发布于:2020-8-18 10:57:57  浏览:839次

普法到!

法官有话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小编有话说

姓名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在一定意义上姓名是主体存在的标志,也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

法律上的姓名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其他类似于姓名的笔名、艺名、绰号、网名等非正式姓名,都同样适用于民法典有关姓名权保护的规定。

大表姐用“络溪”作为名字,与“洛溪”名字极为相似,且同样从事网上销售活动,足以让大众混淆,侵犯了“洛溪”的姓名权。


来源:法音吉语
责任编辑: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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