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集中宣判3起“水客”走私洋酒、化妆品系列案件,共计偷逃应缴税款超过5000万元。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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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底,吴某与天天公司(化名)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联系商议,利用吴某注册的霍尔果斯某货运公司为张某办理转关过境货物进入合作中心的海关手续,申请海关联网监管销售终端,配合张某公司业务人员完成走私货物的入区备案。利用霍尔果斯某进出口公司作为收货人,在合作中心成立商行作为仓储场所,雇佣“驼队”,采用虚假刷单,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税政策,将洋酒、化妆品等货物“化整为零”,以“蚂蚁搬家”方式走私入境我国,再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国内其他省市,由国内收货人获取高额利润。
自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吴某累计为张某完成走私进口29个批次的境外商品货物,在和张某中止合作关系后,又从何某(天天公司员工)处获取部分货物走私入境。
2019年9月,张某在霍尔果斯成立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某负责管理并招收员工,以该公司名义作为承揽天天公司包税通关的境外商品货物的收货人,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税政策,采用分流集运、雇佣被告人方某、赵某、李某、孙某、王某、马某等多个“水客”头目及员工自带的方式走私货物,通过国内快递物流寄往国内客户。
乌鲁木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系统中旅客入区记录证实涉案8名被告人频繁进入合作中心的情况。
经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吴某偷逃应缴税款2508万余元,方某偷逃应缴税款1122万余元,赵某偷逃应缴税款798万余元,李某偷逃应缴税款319万余元,孙某偷逃应缴税款199万余元,王某和马某偷逃应缴税款9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何某、方某、赵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走私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王某、马某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帮助他人从中哈合作中心走私货物入境,赚取带货费,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8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涉案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
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在实践中呈现规模化、组织化和集团化的特征,犯罪链条繁杂,是典型的产业链式共同犯罪。而“水客”走私的本质特征是以表面形式上的零散性、独立性掩盖其本质上的有组织性和团伙性。其运用“分批量、多批次”的手段进行“蚂蚁搬家”式走私,从中赚取“带工费”,或自行售卖赚取商品差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切勿心存侥幸为赚取“带工费”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抵制走私人人有责、积极参与打击走私,坚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