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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把车牌指标让给亲戚,出了车祸撞伤他人同样要担责

发布于:2018-12-26 12:52:00  浏览:897次
  
  出于交通疏堵等考虑,一些城市对汽车上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使得汽车上牌指标成了“稀缺品”。广州市花都区一女子将自己的汽车上牌指标用在亲戚的车辆上,却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近日就判决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7年9月23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阿平(以下均为化名)驾驶小轿车搭载阿柱在广州市花都区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骑自行车的张某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阿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所幸,该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据了解,阿平是阿梅和阿柱的叔叔,而阿柱和阿梅是兄妹。该案中,阿梅、阿柱先是称车辆是阿梅借给阿柱使用的,之后阿梅、阿平、阿柱确认小轿车系由阿平、阿柱共同出资购买,而因阿平、阿柱无机动车号牌的指标,故将车辆登记在有机动车号牌指标的阿梅名下。
  张某于是把阿平、阿梅、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把阿柱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经审理,花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垫付11.4万余元,并有权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由阿平向张某赔偿34万余元,阿梅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阿柱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阿梅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肇事司机阿平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
  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黑体字的形式对无证驾驶免除赔偿责任条款作了与其他条款相区别的说明,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的情形。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车牌指标所有者要不要担责?
  判断阿梅、阿柱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阿梅、阿柱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由无驾驶资格的阿平进行驾驶,阿柱就在涉案车辆上,不管阿柱是将车辆借给阿平,还是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其对阿平无证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辆是如何交给阿平驾驶的、车辆平时由谁支配管理、车辆由谁购买等,阿梅、阿平和阿柱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如果是阿梅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阿平使用,阿梅应对阿平无证驾驶并发生事故承担责任;即使如阿梅所说,她是借指标给阿柱、阿平购买车辆上牌的,那么,阿梅放任无驾驶资格的阿平用其名义买车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对该案事故的发生仍然具有过错。



来源:南方法治报  责任编辑:彭绮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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