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你会"较真"吗?
最近,一则《店大欺客?上海迪士尼乐园被告了》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而事情的起因,是年初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将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接受。而经营者也利用这种心理,将一些不平等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消费者又该如何应对?《云南法制报》记者就此对昆明市民和律师进行了采访。
声音“迪士尼事件”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针对“学生状告迪士尼”事件,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姚瑛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入园,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姚瑛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迪士尼在全球共有6个乐园,但其仅对位于亚洲地区的园区有相关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的规定,对位于美国和法国的园区并无相关规定。迪士尼针对不同地区设置不同标准的做法欠缺合理性。”律师表示。
有网友认为,迪士尼乐园内消费非常高,以一瓶矿泉水动辄几十元的价格标准,一般人都很难接受。一家3口进去玩一天,花费上千元的伙食费也只能保证不太饿而已。
对此,姚瑛表示,根据我国现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迪士尼园区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律师建议,抑制或杜绝“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监管部门的发力,同时也需要广大群众对其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只有形成惩治合力,“霸王条款”才能得到有效的打压,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
释法消费者选择与商家守法是两个概念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宏表示,KTV设置最低消费,餐馆谢绝自带酒水等屡见不鲜,但这些其实都是违法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某些商家的“最低消费标准”“谢绝自带酒水”条文,是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制的。对于某些商家狡辩称,“消费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吃不吃”,这是偷换概念,消费者选择吃不吃与商家应该遵守法律是两个概念。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拍照取证,并向当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
对于消毒碗筷的收费,律师表示,则是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转嫁自己义务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的义务,餐饮企业理应承担因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而某些商户打着“你不用就没有这项费用”的强盗逻辑,让消费者未认识到提供消毒餐具不是商家的权利而是义务。
“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律师表示,这种标语也属于霸王条款。
这样并不是说凡是东西丢了,失主都可以找商家,而应该看商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家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那么这个“锅”则不应由商家来背,但若商家存在严重的过失甚至故意的情况,那商家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中的“概不负责”过于绝对,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要做的就是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以正确姿态来处理问题。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彪永表示,据网络数据,电影院票房收入的毛利率约为19%,爆米花、零食、饮品等非票房收益占比高达约39%。以放映电影为主业的电影院可以从其所售卖的零食中收获可观利润,业内也将这种衍生经济现象命名为“爆米花经济”。
“这也就不难理解,电影院为什么禁止外带零食了。”段彪永说,然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电影院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甚至在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时未通过显著、有效的方式告知,该内容属于无效。
同时,《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律师认为,电影院在出售电影票后,其主要义务就是提供条件让消费者观看电影,但其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利润点“强加”于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针对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段彪永律师指出,《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已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则应承担败诉后果。
案例购车必须买搭售车险分期暗藏“金融服务费”
2018年,市民汤先生在昆明东三环某品牌4S店看中了一款SUV,裸车价格为12.7万元。正当汤先生纠结付款方式时,销售人员极力向他推荐分期付款,声称是“零利息”。
汤先生听着十分心动,但仔细看协议时才发现,在分期付款的价格中含有一项“金融服务费”。“这笔服务费实际上就是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增加利润而设立的收费名头,如果要选择分期付款,就必须支付这笔费用。”汤先生说,为了不想支付这笔额外的钱,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全款购车。
而当汤先生准备付款时,销售人员又告诉他,购车必须在4S店里购买第一年的车险,并且必须购买全险。
“为什么我不能到外面的保险公司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险种?”面对汤先生的疑问,该销售人员解释称,因为购车的第一年,车辆还处于磨合期,如果出现一些问题,通过该4S店购买了保险,就便于解决。
汤先生依然坚持想自己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又表示:“这基本是我们的‘行规’,如果不在店里购买保险的话,如果这一年车辆的零部件出现问题,我们是没办法负责的。”
第一次购车的汤先生听到这里,开始担忧各种问题。无奈之下,他选择全款购车,并在4S店里购买了全险,支付了9000余元的保费。
“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购车,对汽车市场并不了解,这些所谓的‘规矩’和‘规定’损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让我们无法进行自由的选择。”汤先生说。
电影院禁止外带零食进入影厅
前不久,家住昆明的李女士和朋友到昆明某电影院看电影。到达电影院后,李女士在电影院所在商场的一家饮品店内购买了两杯果汁,准备边看电影边喝。
然后,当李女士拿着果汁在检票口准备进观影区时,却被工作人员拦了下来,“不准带其他吃的东西进入观影区,只能带电影院食品部售出的饮品和零食。”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要么把果汁喝完才可以进去,要么去旁边的小食品部购买吃的东西方可带入。
李女士随即和工作人员“理论”了一番,工作人员说,“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我们是打工的,制定规定的是公司,我们只是照章办事。”李女士认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随后,记者走访了昆明市多家电影院,发现有几家影院规定,只有出具了在影院小卖部购买东西的小票后,方可把零食带入影厅。
市民质疑公园“免责声明”属于“霸王条款”
据了解,因游乐场所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游客在游玩时发生磕碰受伤等事件并不在少数。而在昆明市大观公园的游乐设施上,能看到不少公园方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免责声明,类似于“非设施质量导致的安全问题概不负责”“游玩者擅自离开本游乐场所,概不负责”等。
“我孙子曾从公园淘气堡的独木桥上摔下受伤,花了3000余元医疗费。事后,公园不予赔偿,理由是设施旁公告了‘儿童游玩,家长负责’的条款。”市民吴先生表示,不仅公园,在儿童早教场所的游乐设施旁也时常能看到类似的“免责声明”,其本质上就是“霸王条款”。
培训遭遇“霸王条款”不参与考试费用不退
2018年8月,昆明市民魏先生参加了某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一次讲座。讲座结束后,魏先生交了6800元,准备参加为期10个月的公务员考试培训。然而,在签订合同时,魏先生就发现了好几条“霸王条款”。
“合同上约定,参加该校培训,考上公务员后还需交纳3万元。若没考上,交纳的6800元钱不予退还。”魏先生说。此外,合同上还写明,若魏先生在培训期间未能准时参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及省级公务员考试,学校不予退还学费。
魏先生表示,一个月后,其报名之前参与的“三支一扶”考试笔试通过了,他又通过了面试,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可他向培训学校提出退费申请时,学校表示不予退费。
学校拒绝退款的理由,是一份魏先生报名时签的“报名须知”。该“须知”规定,报名后要求退款的,24小时之内退款90%,一周之内退款70%,一个月之内只退50%,超过一个月就不能退钱了。该学校人员表示,由于“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魏先生无法参加今年的公务员考试,其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不予退款。
餐饮业禁带酒水“霸王条款”多
很多消费者去饭店吃饭时,估计都碰到过“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规定”。“上次我和朋友聚餐,朋友带了两瓶红酒,可餐馆服务员不许我们喝,并说如果喝的话就要收开瓶费。”市民刘先生无奈地说。而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禁止自带酒水几乎成了餐馆的“硬性规定”。
在滨江俊园附近的一家重庆烤鱼餐馆,每天傍晚就餐的人很多。在进门的醒目位置,一张张写着“严禁自带酒水”的红纸贴在墙上。大多数就餐的人对这种规定并没有反驳。
在附近一家羊肉火锅店,店主直接在门口很显眼的位置贴了提示:“本店只是微薄盈利,请勿自带酒水,谢谢。”该店老板说,之前经常有顾客来吃火锅时自带酒水,他们的火锅店收费本来就不高,只有靠卖酒水赚钱,如果顾客都自己带酒水,他们则很难有盈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市民对饭店的这些规定感到反感,认为经常选择的主流酒水,饭店价通常是超市价的两倍。
除了禁止自带酒水外,记者发现,餐厅还有另一种不提前告知消费者,结算时才表示要收费的“暗箱操作”,就是消毒碗筷。
无论是大餐馆还是小饭店,用餐的人几乎都要交消毒碗筷的钱。放在桌上的餐具,服务员事先并不会告诉消费者要收费,但当用完餐结账时就会发现,每副碗筷最低收费1元。
健身卡未能用完想退费难上加难
2017年的一天,市民李女士拿着余额6000元的健身卡去健身会所退费,遭到对方拒绝。协商之下,会所方表示,可以给她10张总面额1万元的健身卡,让她自行变现挽回损失。然而,李女士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我自己都不认可的健身机构,怎么可能介绍给别人呢?”
2015年,李女士与斯迈健身会所签订健身合同,办了年卡,其中私教费用为1.56万元。李女士介绍,两年来,健身会所先后为她更换了4名健身教练,导致中间空余的课时无法衔接,教练也先后失去了联系。
正计划着与会所就私教一事进行协商处理时,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合同只能被迫中止。而此时,李女士的卡里还剩余6000元没有消费。
在和斯迈健身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王先生协商后,对方明确表示费用退不了,会所从来没有退过费。如果非要退费,除非收到消协或工商部门的通知。他表示可以给李女士总额1万元的10张健身卡,让其自行变现,但李女士不同意。
该健身会所人员表示,其私人教练协议书中明确写到,每次购买的课程需在规定期限内(每5节课程有效期为1个月,单节课程有效期为1周)上完,否则视同失效,过期课程不可补课。协议中还有条款注明,私教课程一旦付费后概不退款。
但李女士认为,其提供的双方签过字的协议书上显示,课程销售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课程失效时期处为空白,因此合同并没有失效。
面对李女士的质疑,这名经理毫不遮掩地表示:“这本来就是没有保护客户利益的‘霸王条款’,我个人也是消费者,我也不认为这个条款是绝对合理的,但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
旅游“霸王条款”违法违规被处罚
2018年11月,昆明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旅行社及购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不乏与“霸王条款”有关的内容。
2018年1月25日,云南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平台的“飞猪”旅行频道中发布“昆明轿子雪山一日游,纯玩昆明周边”相关产品宣传,在“预订须知”版块中,其单方约定“游客在行程中途离团的,应支付旅游总价100%”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2018年7月,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昂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6月10日起,在其网站“昂途国旅官方专营店”发布“大理古城三塔洱海丽江香格里拉7天6晚跟团游”线路,其“预订须知”中有不合理内容,包括“客人中途脱团费用不退,如自愿放弃当地景点、用餐、住宿及赠送项目其费用均不退还;南诏风情岛有固定的登岛游览时间,登岛游览费包含在洱海大游船费用内,如果因为天气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游船无法登岛,不退任何费用;如果因为超时错过大游船,本社不负任何责任,以游船通知为准”等,上述内容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云南土人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6月12日起,在其网站“云南土人游旅行社专营店”发布“昆明大理丽江6日亲子游”线路的“退改规则”中标注:“订单生效后,因买家原因取消订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下:行程开始前20日以上,违约金(占订单总费用)10%,行程开始前1-19日,违约金(占订单总费用)100%,行程开始当日,违约金(占订单总费用)100%。”上述内容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购房合同含不平等条款法院支持业主诉求
张先生于2015年底购买了位于昆明市日新中路与陆家路交汇处一个名为华信名旺角楼盘的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在2016年初,该楼盘就烂尾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
“购房时,开发商并没有先给业主看合同,要交完首付款后才能看合同。”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注意到,合同中约定,如果超过交房时限交房,开发商按业主已付购房总价款日万分之零点五向业主进行赔偿。
张先生说,以他购买的125平方米房子计算,如果开发商违约,每月的赔偿金只有1500元左右,还不够租房的费用。
“开发商说,如果看了合同再毁约,首付款就不能退了。我们这套房子的首付款30余万元,加上当时也没想到楼盘会烂尾,所以就没有过多关注赔偿条款。”张先生说。
2017年开始,业主们组织起来陆续到法院起诉,除了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外,还要求开发商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赔偿违约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酌定预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总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
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业主们已陆续拿到赔偿款,部分需要买车位的业主,赔偿金将从车位款里抵扣,开发商要为此多赔偿几千万元。
保险条款套路多法院判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3年7月9日,某建筑公司为某建设项目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万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人员。保险期内,万某在项目施工现场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2015年1月10日,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理赔的最高限额,而非实际理赔金额,其应支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应按照投保单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第3款“意外伤害残疾标准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执行”内容按比例赔付,即保险金额20万元乘以伤残等级赔付比例30%。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该案中,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处虽然有“意外伤害残疾标准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执行”的内容,但该条款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而该条款与合同中其他内容相比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且某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作了必要的提示及明确说明,故法院确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支持了万某的诉讼请求。(云南法制报)
来源:云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