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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上海火车站抢2岁女童案开庭 被告人获刑一年半

发布于:2020-6-2 17:04:00  浏览:760次

中年妇女在上海火车站强行抱起2岁女童后欲逃离被当场制止,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6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拐骗儿童案件,澎湃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澎湃新闻记者李菁图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边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武某某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母亲与祖母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行为。

经鉴定,被告人谯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两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谯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在公共场合企图将两岁幼童偷走,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因被幼童监护人及时制止而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自称出于收养的目的,且公安机关未发现其有买卖行为,故确定为拐骗儿童罪。

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称抱走2周岁的幼儿是为了自己收养,也无证据表明其有出卖幼儿牟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由于被告人谯某某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表示,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一般来讲是以蒙骗、利诱为手段,对象多为学龄前儿童,也有偷盗婴幼儿的情况,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而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车站、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孩子被拐失踪,应立刻报警。



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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