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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敌三”持刀反击,获刑2年——法院: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

发布于:2020-5-8 10:47:49  浏览:796次

  小林、小王、小刘、小吴是一家单位的同事,都在门卫室负责安保工作。

  2019年6月4日22时20分许,小林在单位值班期间,在门卫室里与同组值班人员小王、小刘发生矛盾,继而扭打、推搡,后被人劝开。

  因为闹得很不愉快,第二天凌晨,小林决定离职。于是,他回门卫室去收拾衣被。没想到,他在门卫室遇见了仍在值班的小王、小刘,三人再次发生口角。小林甩门离开,但关门声过响,吵醒了正在门卫室里睡觉的小吴。小吴随即起来,也与小林发生口角并推了小林一把,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小王、小刘见状,上前帮着小吴一起殴打小林。

  “一不敌三”,小林从自己电瓶车的前储物格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持刀刺伤小吴左腹部、划伤小刘左手手腕和背部。之后,小林骑电瓶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小吴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小刘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2年。

  法官说法:刑法中规定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自救的权利,但也规定了为避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行为必须限于必要限度,若造成严重损害则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从小林持刀反击的目的性、紧迫性、适时性以及案发的偶然性等条件综合分析,可认定小林反击是抑制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但其面对拳打掌推却持刀反击,致他人严重的身体损伤,防卫行为超出了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所以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生气、愤怒是人之常情,若都衍生为打架斗殴就不是小事了。本案中,不管是小林挥刀反击入牢笼,还是小吴、小刘殴打他人反受伤,究其原因都是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大家遇到问题还是要冷静沉着去应对和解决,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通讯员 张琳 记者 王小云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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