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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提供虚假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出“罚单”

发布于:2020-12-20 17:04:00  浏览:950次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20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8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依法进行罚款。

8起案件分别为原告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姚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毛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6起案件。上述案件中,第三人分别为“绿森林小屋”商标、“原晒”商标和“茶马古道及图”商标的权利人。

法官介绍,上述涉案商标均被他人提出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复审,作出对上述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决定。撤销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发票证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此外,鉴于上述8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罚款1万元,对毛某罚款共计3万元。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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