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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儿女放心 再婚老人在七夕前做了这件事

发布于:2019-8-7 19:12:00  浏览:647次

  “公证员同志,在您的帮助下,我和老张顺利结婚了。我们双方的儿女也都欢欢喜喜地参加了我们的婚礼。真心感谢!请您分享我们的喜悦吧!”七夕前夕,再婚老人刘阿姨和张大爷特意为哈尔滨公证处的公证员送来了喜糖。

  刘阿姨是一位退休工人,丈夫五年前病逝,给她留下了三个儿女,一处房产。一年前,刘阿姨认识了张大爷。张大爷中年丧妻,带着两个女儿,他奋斗多年,积蓄了一些颇为丰厚的财产。

  两位老人相识后,谈得来,处得好,感情不断加深,但谈及结婚时,却遭到了张大爷女儿们的强烈反对。她们认为,一旦张大爷与刘阿姨结婚,刘阿姨将来就会参加到自家财产的分配中。她们不愿父亲辛苦赚下的家业,让素不相识的刘阿姨一起分享。尽管刘阿姨再三强调说:“我自己有足够的退休生活费,有自己的房子。我图的是人,是老张的为人厚道,善解人意,心里有我。我只要老张,老张的东西我什么都不要。”可张大爷的女儿们说什么也不相信她,无论怎么说就是一个“不同意”。

  两位老人带着这样一个大难题来到了公证处咨询,他们表示,想办一个公证,既分清财产,又确定继承权,免除后顾之忧。根据两位老人的真实想法,公证员向他们建议,先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约定双方财产在婚后归各自所有,再以遗嘱的方式,安排好自己对财产的处理。二位老人听后高兴地说:“同志,你说得对,这办法好!”

  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介绍说,再婚老人之间,再婚老人与子女之间,最突出的矛盾就是财产问题。作为老人,担心各自积攒了大半辈子的婚前财产旁落,财产将来会落入谁手往往成为他们的心事;作为子女,他们顾虑的是,父亲或母亲的财产在再婚后自己还能否全部承受。财产问题的确困扰着老人和子女,成为阻碍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因素,老人在财产上处理得当往往会使老人和子女均无财产方面的顾虑,缓解矛盾。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再婚老人可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书面约定书并办理公证。然后,老人在生前就可通过遗嘱或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按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或亲友,既解决了老人和子女在财产方面的后顾之忧,预防了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也为老年人再婚解除了一大障碍,为老年人追求幸福提供了保障。近年来,不只是中老年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一些年轻人也会选择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以此证明爱情的坚贞不渝,也为预防以后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加上一道法律保护锁。(记者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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