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绍兴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市检察院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决被告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在支付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共同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一天折抵100元)参加由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统一安排的环保公益劳动。
该案系绍兴地区首例适用劳务代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夜间猎鸟90余只,价值达27000余元。
2019年9月26日晚上22时许,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经事先商量,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街阿生次坞打面店门口,用手电筒、弹弓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共计捕获麻雀86只,白头鹌3只,棕背伯劳1只。2019年9月27曰凌晨0时许,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漓渚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统计,三人共猎得野生鸟类共计90只,均为死体。
经鉴定,涉案动物均为“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27000元。
法院判决:经济赔偿+劳务代偿!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考虑到三被告已经全额缴纳了54000元行政罚款,再行赔偿能力较弱,又自愿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警示教育公众爱护生态环境,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000元,其中9000元以货币形式支付;另18000元由被告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一天折抵100元)参加由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统一安排的环保公益劳动,如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环保公益劳动义务,则应在法院审核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同时判令陈某江、陈某赟、陈某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绍兴市市级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惩治合一,体现司法温度和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生态环境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多为个人,经常面临赔偿能力不足,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难以实现的困境,且单纯的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对生态的修复效果亦不明显。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抓获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支付行政罚款。考虑到单纯的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最好的生态修复和法治教育成效,故判决三被告人以提供环保公益劳动的方式代偿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成美好环境的守望人,既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更达到了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也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环资庭韦玮 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