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淘宝卖家某商贸公司诉买家差评侵权案,判决驳回该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到货后对产品的真假产生了怀疑。而且购于2018年12月的产品生产日期竟标着2019年10月,更让他感到产品有问题。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李某给了差评,并上传了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卖家某商贸公司认为,李某的评价影响了其信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给出差评并非故意贬损卖家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同时,法官还特别对淘宝评价机制分析指出,“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这是一起在现代社会网络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部手机几乎可以解决人们生活中的所有需求,而且几乎每个人都是网络社会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生活需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网络行为权利义务的边界在哪里,法律法规在网络中如何应用,这些都需要通过鲜活的司法案例来向公众揭示。这个有关网络差评的案例正是如此。
网购是人们非常普遍的网络活动,购物之后给予评价也是大多数购物者的习惯,但是这种简单的行为背后也有法律价值判断,因此法官通过判例进行释法。
首先判例明确评价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次判例明确消费者评价要真实无恶意,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由此这个小小的案例就厘清了网络购物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疑为网络购物立了规矩。在作出司法判决后,法官再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案的一大特点。今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法官在判决的同时,也进一步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权利边界,指出,“如果批评超出合理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形成理性、文明、友善的社会氛围”。同样,今年8月,在网拍丁聪书信案中,法官对避风港原则,以及网络侵权,名人的忍受义务等法律概念进行了深入解析。类似的判例还有,视觉中国侵犯肖像权案、网红直播坠楼系列案件等。这些都是引发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在判案后,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司法原则和司法立场,对公众来说这些司法判例无疑是一堂堂法治公开课。
有数据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年来,共收案34263件,结案25333件,当事人遍布全国近200个城市,其中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77.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243件,占比12.3%。而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年来,共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2.6万余件,审结近两万件。如此庞大的受案量,既证明了网络生活的活跃度,也体现了网络生活对法治的需求。事实上,正是这些案件勾勒着现代网络生活的法律边界,也彰显着依法治网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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