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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朋友情面”不要随便给!

发布于:2019-8-22 11:21:00  浏览:715次

“朋友向银行贷款,银行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也不知道他贷了多少钱……”面对因连带保证责任要承担的巨额债务,张某、武某傻眼了。

这是一起因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起诉的典型案件。

案件详情

2016年12月下旬,李某向某银行贷款250万元用于个人创业经费,贷款期限为11个月。按银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李某找了朋友张某、武某作为担保人。银行向李某放款后,李某开始还能依约按期还款,但后期因创业失利,贷款出现逾期。

直至贷款期满,李某还欠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33万余元。银行遂将李某及担保人张某、武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担保人张某称当时银行相关负责人找她签字时,她并不知道李某贷款的具体金额,签字时贷款的金额处是空白的,甚至连担保合同都没看就稀里糊涂地签字了。担保人武某则称以为就是给朋友帮忙,并不知道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担保人张某、武某对李某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10万余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担保人,并且担保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所签字确认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在未了解清楚相关的贷款情况而随意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是随意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抗辩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官提示

在帮助别人贷款担保时,担保人应当慎重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贷款的金额和用途、有无办理过登记的抵押物等相关信息。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有义务代其偿还。(郭玉强、李晓凌、何双齐)


来源:长安新疆  责任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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