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被判赔偿投资者7000多万元
股民索赔案一审判决作出;原告方律师:判决尚未生效,不服的投资者可上诉
尔康制药虚假陈述及股民索赔事件有了新进展。8月13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司于当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对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7000多万元。
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共有836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金额累计5.5亿元,已开庭审理并收到法院判决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合计5.2亿元。
原告代理律师称,之所以有4亿多元的索赔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很大的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不构成虚假陈述“重大事件”,导致在2016年至2017年4月21日之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
诉讼
836名投资者索赔
2017年5月9日,某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表《质疑尔康制药财务舞弊》的文章。文章对尔康制药柬埔寨子公司18万吨药用木薯淀粉生产项目的实际盈利能力、尔康制药固定资产扩增及其已缴纳房产税与房建项目不匹配等情况提出疑问。
文章发布之后尔康制药股票跌停,并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进行临时停牌直至11月23日复牌。2017年8月9日,尔康制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5日,尔康制药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5年至2016年间,尔康制药通过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等方式,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使2015年、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尔康制药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先后有众多投资者通过诉讼向尔康制药索赔。
8月13日,尔康制药在公告中发布了法院实质性判决的最新情况。
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共有836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70306009.43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86.8414万元。
焦点
是否构成重大事件
潇湘晨报记者获取的涉案判决书显示,该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尔康制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性事件等方面。
法院认为,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该公司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2016年度存在对销售退回未确认,导致该公司2015年、2016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净利润。
尔康制药公司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认为,尔康制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但是,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
因此,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
至于2016年的年度报告,法院认为,其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较大,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易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如何确定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因此,尔康制药公司2017年4月21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就是尔康制药公司最早作出虚假陈述之日。故应确认该日为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7年11月23日,尔康制药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自查报告的公告》。该公告首次较为完整地披露了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报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及其违法性质,该披露内容与湖南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能够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2017年11月23日尔康制药公司的股票复牌后连续4天跌停后,对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故该日应认定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尔康制药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代理了上述案件中8个案件的北京(合肥)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诉讼律师胡清称,根据法院判决,本案索赔条件已经确定,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在2017年11月23日卖出或者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法院酌定尔康制药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并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涉事公司索赔。胡清律师认为,因为立法中的重大性标准不明确,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亟须在立法上统一重大性标准。另外,本案为一审判决,且未生效,不服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