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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老师相撞受伤 为何却是学校赔偿? - 法官:履行职务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

发布于:2017-4-19 11:34:03  浏览:982次
近年来,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的事故屡有发生,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年上升。那么,学生校内受伤的责任应该谁来负?近日,仙居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校园损害赔偿案件。

小陈今年14岁,事发时是仙居一所乡镇中学的初一学生。2016年3月9日夜自修第一节课后,小陈到位于教室后座的教师办公室交作业。交完作业回教室的途中,因为办公室走廊有男同学挡道,而且当时正好下着大雨,于是小陈跑步从办公室前与绿化带之间的通道穿过去。

巧的是,此时,小陈的任课老师项老师正快步从教室出来要回办公室,为了躲雨也从绿化带通道走过。由于中间的绿化树遮挡了两个人的视线,就这样,两人迎面撞了个正着。由于冲击力过大,小陈摔倒在地,牙齿磕到了水泥地,导致她两颗上门牙受损折断。项老师见状,连忙借来车子将小陈送到医院治疗。此后,小陈又辗转了好几家大医院进行诊断、复查,共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

看着原本面容清秀的女儿缺了两颗门牙,破了相,小陈的父亲心痛不已。他认为,小陈受伤是项老师造成的,学校也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于是多次到学校讨说法,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去年年底,小陈起诉至仙居法院,要求项老师和学校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6.5万余元。

庭审时,校方辩称,小陈的身体损害是因为她自己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不在校园内奔跑、追逐”的规定而过失造成的。学校早就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校会上三令五申,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害没有任何责任。项老师则辩称,自己是在履行教师责任期间与小陈发生相撞,责任应由学校承担。

最终,仙居法院经审理认定,由原告自负10%责任,学校承担90%的责任,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为了尽快回到教室,不顾下雨天而从通道跑步穿过,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鉴于其系未成年学生,酌情确定自负10%的责任。被告项老师作为在校教师,对校园环境及结构等应当是熟悉的,在从教室回办公室的途中,为了躲雨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与原告相撞,对原告因摔倒受伤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项老师是在校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失致人损害,因此应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负责赔偿90%损失。法院确认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6万余元,由学校负责赔偿90%计1.4万余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通讯员 张茹颖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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