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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步步惊心”,头顶上的“炸弹”怎么除?

发布于:2018-6-21 10:28:00  浏览:911次
一个鸡蛋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
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
……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
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
……
高空抛物的事故时常发生
天上掉陷阱
防不胜防

   近日,就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内,又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家住未央区梨园路的吴先生在熟睡中被臭醒。吴先生起来打开窗户一看,装着大便的黑垃圾袋就在自家阳台外面。吴先生感到很气愤,楼上往下扔粪便,光他知道的已经是第三次……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侵权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竖起警示牌

民事责任


    肖某在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下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343.06元。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肖某将可能加害的9-2-1号至9-7-1号六户房屋的使用人王某、冯某、陈某、卢某、何某、刘某与马某(刘某房屋的租赁者)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今年3月上旬,在广东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一个11岁小女孩高空抛苹果,把一个3个月大的女婴,砸成颅脑损伤。
    抛物者的父亲解释:11岁女儿向家里宠物狗投食,误将苹果从阳台扔下。


检察官说法
    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下,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严禁私搭乱建、乱摆乱放,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除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

    2014年9月1日7时许,董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明知楼下有人打扫卫生,仍然向下抛掷彩钢瓦,致使被害人死亡。
    经审理认为,董某在施工期间,已经预见到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
    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我们既要做到自己不高空抛物,同时还要监督身边的邻居不要高空抛物,因为在找不到“凶手”的情况下,法院会判整栋大楼的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未央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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