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死亡,公司“赚”了35万元?
公司称死亡赔偿金“运作下来有成本”律师:截留于法无据属不当得利
湖南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衡阳珠晖区工业园内,一名员工在工厂上夜班时因病意外死亡,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赔偿40万元。但是,死者的工伤死亡赔偿金要归公司所有。今年2月27日,衡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了死者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直到7月15日才发现,这笔工伤死亡赔偿金达755,802元,公司“赚”了35万多元。
8月2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公司法人成建平对此表示有苦难言。
赔偿协议修改赔偿金额
2018年5月9日晚,黄业君接到丈夫单位同事打来的电话,称其丈夫肖学元上夜班时突发病症住院了。等黄业君赶到医院,才知道丈夫已经过世。
黄业君告诉记者,丈夫过世时年仅56岁,到长城公司上班不到1个月。丈夫此前在家务农或打零工,身体一直很好没什么疾病。
丈夫过世后,黄业君在子女及亲属的陪同下一起处理了丈夫的身后事宜。据黄业君弟弟黄小华介绍,姐夫死后,在衡南县洪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长城公司暂付了15万元处理后事。同时,由公司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如申请成功,公司再垫付45万元赔偿金,但工伤死亡赔偿金要直接支付给公司。公司给死者的赔偿金总额是60万元。
今年1月20日,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工伤死亡赔偿金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记者看到,协议的甲方为长城公司,乙方为死者妻子黄业君和儿子肖健。协议内容与洪山镇的调解协议书基本一致,只是赔偿金总额减少了20万元。同时加了一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到社保机构办理一切工伤死亡赔偿申报手续,配合甲方领取工伤死亡赔偿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应当退还甲方垫付的40万元赔偿金。
(事发的长城公司。)
下拨赔偿金75万多元
死者家属称,公司与他们签署协议后的第2天,就通知他们到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署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黄业君及儿子肖健签名按了指纹,同意将肖学元工亡待遇支付长城公司。家属告诉记者,让他们生疑的是,公司告诉他们还要签一次字才能发放赔偿金,但一直到7月15日还没有通知他们签字,他们来到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才知道死者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早已核定并拨付。
8月2日,记者来到衡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心纪检委员刘委员随记者来到审核柜台,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家属与公司签订了协议,所以才把钱打到了公司账上。中心在今年2月27日就拨付了这笔钱,共计755,802元。
公司称运作理赔时有开支
那么,单位给家属赔偿了40万元,还有35万多元到哪里去了呢?
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建平向记者介绍,肖学元死亡后,大家都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赔偿的范畴,公司也不敢认定。家属要求先行垫付,经过几轮谈判,公司先垫付了,但签了一份协议,要求家属放弃肖学元工亡而产生的其他赔偿权利,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要求。公司代表家属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亡待遇,审批下来的全部赔偿金归公司所有。在这份协议上,家属黄业君及肖健都签字按了指纹,当时见证人黄晓成及黄小华也签字按了指纹。
成建平表示,公司在运作此事时也有开支,为此还请了代理律师。他说当时运作这事,死者的小舅子黄小华全程参与,他对有些开支也了解。成建平还表示,其实死者的工伤死亡赔偿理赔下来对公司来说是有损失的,来年公司的保险费用要多出10多万元。成建平对此感到很委屈,表示有苦难言,希望死者家属能坐下来一起协商。对此,家属则表示不会协商,将继续维权。
律师称截留于法无据
长城公司签订的这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公司是否可以以承担了相关费用为由占有部分赔偿款?
记者咨询了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治富。田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属于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信息差,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受害方在不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上述协议,受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
田律师补充认为,从协议内容来看,死者家属对于本次事故是否属于工亡及工亡赔偿金额始终没有明确的认识,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家属即被安排去签订《工伤待遇核定表》,这表明,长城公司隐瞒了相关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缴纳工伤保险,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因此产生相关费用为由截留工伤赔偿金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伏志勇)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