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参加工友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过多,后不幸身亡。近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婚宴主家、同桌工友等6名被告补偿死者家属72000元。
参加朋友婚宴 男子喝多死亡
2016年9月8日11时20分许,洪某某等人一起去参加工友刘某某儿子的婚礼。席间,洪某某、王某中、蒲某某三人喝酒,同桌其他人喝饮料,三人喝了近四斤白酒,其中洪某某一人喝了二斤左右白酒。
酒宴结束后,洪某某等六人于当日13时40分许回到高唐某工地。洪某某到自己的电动轿车内休息,没再到工地干活。此时,工友张某某为洪某某打开车门,以便于通风,随后张某某等五人各自回工地干活,下班后五人各自回家。
当日19时左右,洪某某妻子李某某因洪某某没有回家,电话也不接,于是联系到张某某,和家人一起到工地上寻找洪某某。他们发现洪某某后,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确认洪某某已经死亡,同时高唐县公安局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后,证实洪某某死亡特征疑似窒息死亡,并排除他杀。
事后,死者洪某某亲属李某某等四人到法院起诉婚宴主家刘某某、工友张某某等六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主家同桌均有责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共同参加被告刘某某儿子婚宴,并在一起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酒宴组织者、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应当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者过量饮酒。洪某某在婚宴过程中独自饮白酒接近二斤,属于过量饮酒。
因洪某某的亲属没有申请法医鉴定,洪某某死亡原因现已无法查清,但根据洪某某死亡特征及其生前过量饮酒至被发现死亡时间相隔较短的事实,并不能排除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洪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宜饮酒和饮酒后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而未进行有效的控制,仍过量饮酒而导致死亡,其对自己饮酒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刘某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作为酒宴参加人,在饮酒过程中,六人均没有给予洪某某相应的劝诫、疏导并最终阻止其过量饮酒,且洪某某过量饮酒后,六人作为洪某某多年来的工友均未及时通知其家属,这也是洪某某过量饮酒后死亡的原因之一。洪某某酒后回到工地在自己的电动车内休息,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五名工友凭其各自认知水平不能够也不应该预见到洪某某休息过程中出现猝死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李某某等四原告与六名被告对洪某某的饮酒行为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存在违法性,故洪某某的酒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如果要求四原告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显属不公。
法院认为,应由六名被告对四名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故酌情判决主家刘某某补偿原告损失15000元,工友张某某补偿原告35000元,王某中、蒲某某各补偿原告8000元,王某孝、张某君各补偿原告3000元,驳回李某某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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