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男子王某开车收辣椒时撞到人,他叫同行的儿子打了120后就一起离开现场,继续收辣椒。如此“心大”,结果被撞的人死了,王某也因此被认定肇事逃逸。
王某,今年44岁,临高人,小学文化。为了到村里收购辣椒方便,王某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辆报废的蓝色厢式货车。2018年2月12日10时30分许,王某无证驾驶东风牌中型货车载着其儿子由临高县南宝镇往多文镇方向行驶,准备到南宝镇朗基村收辣椒。王某驾车行驶至加南线10公里+110米处南宝镇才郎村时,被害人符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道路右前方行驶。王某驾车从符某左侧超车时,货车右后尾部撞到符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左侧护栏部位,造成符某连人带车向左侧摔倒在地。
王某父子下车查看,发现符某被撞到在地。王某叫儿子拨打了120电话,之后,王某驾驶货车载着儿子离开现场,继续到村里收辣椒。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南宝镇朗基村乡道将王某抓获。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符某系因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到重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符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考虑到王某归案后如实供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二中院,称自己是离开事故现场,但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省二中院认为,王某虽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但没有在现场等候,而是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该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何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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