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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没过户 拆迁款应归谁

发布于:2016-8-3 11:59:21  浏览:1542次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汪夜丰   编辑:许乔静

  邱某与卢某原本是朋友关系。2006年7月,卢某因急于用钱,与邱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卢某将其所有的一套约50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归邱某所有。协议签订当日,卢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收到邱某购房款15万元整。此后,邱某将户口迁至该房屋且一直居住于该房内,并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权属所有人为卢某)。2013年5月,该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为48.8万元。邱某领取了上述拆迁补偿款。
  让邱某没想到的是,2015年7月,卢某将他告上了法庭,要他归还48.8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款。
  邱某说,2006年卢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急于将房子出售。房子是他从卢某手里购买的,购买当日就已付清房款,房产证卢某也已交付给他。
  卢某则认为,房屋虽一直由邱某居住,但并未过户,因此其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权利人。卢某同时对买卖协议和收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笔迹鉴定。后卢某不配合法院,没有提供鉴定检材,鉴定未能进行。
  邱某在法庭上还提出,房子购买后,其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卢某一直在国外导致未能过户。
  法院一审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和收条足以证明,卢某无证据证明协议虚假,判决驳回卢某上诉。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的效力认定问题。邱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证明其买房事实。卢某提出协议及收条系伪造,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后来又不愿意提供检材样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卢某虽对这两份书证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据购房协议和收条,房屋业已实际交付,再结合邱某多年居住于房屋内的事实,足以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情况属实,法院不支持卢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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