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我家几代人都是土生土长的渔民,但我们文化程度不高,守法意识也不强。这次检察官不仅向我说明非法捕捞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也耐心的讲解了我们渔民一直在使用的‘泵耙子’捕获‘黄蚬子’这一行为对海洋生态的危害!”2月5日上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赣榆区小口村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公益侵权新规则提起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10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渔民代表等现场参与旁听。
明令禁止之下黄蛤如何沦为“泵耙子”掌中之物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俗成“黄蚬子”)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
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海洋牧场管理科科长伏光辉出具的专家意见表明,连云港海域“黄蛤”(俗称“黄蚬子”)资源丰富,该类海洋生物可作为海洋鱼虾蟹等生物天然饵,具有极其强大的滤水、固碳等功能,使用涉案禁用渔具利用水泵将这种埋栖生活的贝类生物冲翻入网、冲洗过滤,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本身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该案中,孙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民法典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虽然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引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生态破坏’的侵权形态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连云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欧阳志华告诉记者。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某的家庭成员突然遭遇重大疾病,孙某某表示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连云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根据江苏省“湾长制”工作属地管辖的工作办法,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口村村委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确定孙某某通过以特定方式劳务代偿在2年时间替代性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021年1月6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到百姓家门口以案释法
庭前,检察机关对近年来连云港海域非法捕捞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办案检察官发现连云港海域跨区域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说明监管方面还存在不足,同时国家伏季休渔及禁用渔具相关政策贯彻的不够深入人心。
为此,检察机关联合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借助此案的审理机会,在孙某某户籍所在地赣榆区小口村召开巡回法庭,将刑事犯罪与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公开审理,在办案的同时,教育和警醒广大渔民遵守国家休渔、禁用渔具相关政策。
“检察机关考虑到我家中经济困难,同意我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弥补过错,我非常感激,也想通过这次对我的审判活动告诉大家,遵守伏季休渔政策,抛弃这种危害性极大的工具,保证我们的子孙后代继续享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庭审现场,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认罪。
此次活动,检察机关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干警、检察公益诉讼网格员、渔民代表参与旁听庭审活动。检察公益诉讼网格员协助办案检察官向当地渔民发放公益诉讼手册,普及“守护海洋”相关政策。
最终,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捕捞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予以没收;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15228元予以追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某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计248天,按照连云港市赣榆区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连云港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听到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跟踪监督孙某某劳务代偿情况的同时,也将重点研讨在禁止渔民使用涉案渔具的同时,帮助渔民打好脱贫攻坚战。”连云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楠表示。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