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我眼皮为何一直跳?

发布于:2019-12-9 13:02:00  浏览:816次

前几天小编在留言区看到一条留言

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的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看看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法律风险?

先看一个案例↓↓↓

老贺开着公司的车外出。刚离开公司不久,就在路口将驾驶助动车的洪先生的小腿撞成了骨折。经交警认定,老贺因违反让行规定在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当时老贺与受伤的洪先生“私了”,没有通过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在为洪先生支付了2万余元住院治疗费后,老贺又另外给付2万元作为以后治疗费用的补偿。几年后,退休的老贺渐渐淡忘了当年的事故。

想不到,几年后,洪先生因受伤而到医院拆除钢钉,此后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洪先生觉得当初“私了”时收的2万元补偿根本无法弥补自己身体伤残的损失,于是洪先生将老贺和其供职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私了”在法律上称为“自行协商”

处理得当是一种和谐高效、各方获益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种处理简易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式。但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要轻易选择“私了”。

受伤人员和肇事司机对损伤程度很难做到正确评估,如果低估了伤情,可能会延误救治时机、影响日后康复,反而间接加重了双方损失。在“私了”过程中,有的没有固定好相关证据,有的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有的延误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将造成日后索赔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除老贺已赔偿的4万余元外,公司还应向洪先生支付赔偿金共计7.5万元。

判决结果却给公司带来麻烦。由于事故已发生了七年,当年的保单已遗失,公司仅有一张保险费发票,连当时发生事故的汽车也转卖了,该公司想去保险公司理赔,就连基本的材料都无法凑齐。

在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公司找到了老贺,希望他可以为这笔损失“买单”。而退休后的老贺身患癌症,已无法承担这笔赔偿。此后,该公司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险合同,赔偿经济损失9.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即便受理赔偿,全部的赔偿数额也在4万元以内。

由于案件牵涉到保险专业领域内的争议,法官咨询了当地保险同业协会后,促成保险公司与该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6.8万元。该公司也明确表态,对于未能理赔到的损失也不会再向老贺追偿了。

有的小伙伴这时候就说了,那我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不“私了”了。万一像案例说的那样,岂不是麻烦死了。

其实大家不要认为私了就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这是一种得到官方承认的事故解决方式,什么样的情况下,私了更合适呢?

对于一般事故,而且责任划分比较明显的我们都可以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比如车辆损伤较小,只有简单划痕,维修起来时间及金钱成本都比较低的,私了会更加快速方便。

但双方对私了并没有达成协议

一定要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定责

下面这六种交通事故也一定不能“私了”

No.1

三无车辆

机动车没有号码、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没有保险标志的,三无车辆还敢上路,等着处理吧。不能私了。

No.2

酒驾/药驾

机动车驾驶者饮酒、服用药品驾车(这里特指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能私了。

No.3

双方对事故原因有异议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事实或者形成原因有异议的,不能私了。

No.4

损坏公共设施

造成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的损害的,不能私了。

No.5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私了。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No.6

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

驾驶人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的,不能私了。

另外如果遭遇碰瓷,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留下行车记录仪或者其他证据,让坏人没有可乘之机。

小编想说

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源于交通参与者的思想麻痹或疏忽大意,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提前减速慢行,特殊情况下有必要停车瞭望,在掌握路口交通动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遵守交规,安全、有序通过,做到文明出行,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郭莎莎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