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从一起放火案看放火行为的罪与非罪

发布于:2017-8-7 9:52:00  浏览:894次
  观点一 因为房产纠纷,冷某身上捆绑大威力鞭炮,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去办公场所找其叔叔讨要说法。虽然冷某携带打火机,声称要点火,但打火机很快被夺下,并没有发生点火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观点二 因为房产纠纷,冷某身上捆绑大威力鞭炮,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携带打火机去办公场所找其叔叔讨要说法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虽然火情并没有发生,但冷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自身及当时在办公场所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应该按照刑法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今年1月19日16时许,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慈惠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准备在朝阳路一家物流园内放火。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东西湖区某物流公司3楼一间办公室内,民警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冷某,只见他身上绑着10个大威力的鞭炮,手提一壶汽油,情绪非常激动。民警进一步了解得知,冷某此举是为了找与其有房产纠纷的叔叔冷某伟讨要说法。民警赶到之前,他已将汽油泼到了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欲点火与冷某伟同归于尽。闻讯赶到的冷家亲戚担心发生严重后果,当场从冷某手中夺走了打火机。了解清楚原委后,民警很快将冷某控制,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月20日,东西湖区分局以冷某涉嫌放火对其实施刑事拘留。1月25日,东西湖区检察院对冷某批准逮捕。6月9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意见分歧▲▲▲
  冷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房产纠纷,冷某身上捆绑大威力鞭炮,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去办公场所找其叔叔讨要说法。虽然冷某携带打火机,声称要点火,但打火机很快被夺下,并没有发生点火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房产纠纷,冷某身上捆绑大威力鞭炮,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携带打火机去办公场所找其叔叔讨要说法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虽然火情并没有发生,但冷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自身及当时在办公场所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应该按照刑法关于放火罪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法理分析▲▲▲
  东西湖区分局最终采取了第二种意见,认定冷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观方面,冷某准备实施放火的环境,是一栋有着十余家公司的写字楼,楼内数百人正在正常办公或商谈贸易,明显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写字楼所在的物流园内,大量车辆和货物进出,其中存在易燃物品。冷某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汽油属于易燃、易爆且易挥发物品。即使他本人不点火,由于楼内的复杂环境也可能因其他不确定因素引发起火。他的行为很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冷某的行为虽然是未遂,没有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冷某在身上捆绑大威力鞭炮、往身上浇汽油的行为,明显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尽管冷某一直辩称自己“并不想点火,只是想吓唬人”,但其准备放火及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都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也认同了东西湖区分局的意见。检察官认为,冷某从泼洒汽油的那一刻起,其行为已经具有危险性。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有两档法定刑幅度: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冷某在身上捆绑大威力鞭炮、往身上浇汽油,并拿出了打火机,虽然打火机被其亲戚夺走,没有形成实际危害,但其泼洒汽油的地点是位于人员流通量大的物流园内,极易点燃办公室内的木质桌椅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火灾。作为危险犯,冷某行为没有实际损害结果,但其社会危害性在于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哪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构成放火罪。
  (记者 杨槐柳 通讯员 丁其刚)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闵玥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