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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滋生司法腐败 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

发布于:2019-8-24 11:25:00  浏览:852次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95后”强奸“00后”的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文有期徒刑4年。在诉讼过程中,欧阳某文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大量质疑,多数网民认为判罚过轻。还有网民认为,法院允许“花钱买刑”是司法不公。

对于网民的质疑,多数法律专家认为,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其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上述法院的判罚并无明显不当。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采访中,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因赔偿、谅解导致从轻量刑的案例,屡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常被网民曲解为花钱买刑。“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从宽处罚制度的一部分,属于刑法制度化改革的内容。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交代案情、提供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的对抗性因素。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舆论正确引导。”

刑事和解平息纷争

仅限轻微刑事案件

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开庭只用了25分钟便结案。最终,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满意。

此后,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被很多学者视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据了解,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这项制度在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得以确立,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被告人承认所控罪行后,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审理,而直接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官方文件中很少提到辩诉交易,而是称之为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因此,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对辩诉交易在内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自身司法试点探索经验的运用。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传统司法中,重点都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使得被害人往往成为被遗忘的人,被害人法益的恢复更是退居次要地位。刑事和解制度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谈为特征来解决刑事纠纷,弥补了常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而且刑事和解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与民间的“私了”明显不同。

据了解,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即: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类型,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依法应当被判处7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是渎职罪除外。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且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须是自然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有效的控制;五是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何确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曾经是立法的空白,推动这一进程的是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地方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直到2012年,我国将刑事和解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相当简略,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新问题。首先,突出表现为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围尚未确定,对于“民间纠纷”“可能判处”等理解上存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可和解范围的判断本身较难。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对于从宽处罚标准的理解分歧较大。从宽是指“从轻”,还是“减轻”,抑或“从轻或减轻”?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办案人员存在理解分歧,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司法改革不断深化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2018年9月21日,微信公众号“鲁山检察”发布文章称:16岁的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赵,暑假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后,办案检察官联系了当地调解委员会,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小花父母8万元。检察官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学校。

这篇文章发布后引发巨大争议,认为检方此举超出了刑诉法中有关刑事和解的范围。

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不存在不合法现象,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应该与当前司法改革中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遵循的就是一条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线: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基层大胆试水,证明可行后司法系统合力推进,再次进行试点检验,最终上升到顶层决策。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这个文件要求,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刑法处罚以及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明确诉讼的程序以及处罚的依据,采用不同的司法管理模式,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工作马不停蹄。截至2018年7月,18个试点地区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181177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2.3%。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确立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

有专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别于刑事和解制度。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程序类型,但是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四种禁止性情形除外。而刑事和解程序主要适用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没有获得参与主体地位。刑事被追诉人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确定量刑建议,获得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诉人是该程序的主角。“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偏重司法效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

赔偿到位减免处罚

警惕滋生司法腐败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原队长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资料显示,2016年1月的一个深夜,聂李强手持铁锤行凶,造成回家路上的两姐妹死伤。幸存的妹妹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落下终身残疾。

此案承办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案情来看,聂李强的所作所为的确称得上罪大恶极,而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死缓”,一是因为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聂李强家属赔偿了受害者家属90万元。

从刑罚的基本功能看,除了惩罚、教育、警示,还有弥合社会关系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有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故意杀人罪并不在指导意见所列常见罪名之列,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能积极进行赔偿,属于酌定的情节,客观上会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赔偿既能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也能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经济上予以补偿,让撕裂的社会关系有所恢复。然而,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而受害人却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相关报道显示,为了救治被聂李强伤害的两姐妹,这家人欠下了大笔费用,甚至医院为索要欠费而选择起诉被害人父母。如果没有赔偿,夫妻俩只能靠举债、打工来偿还债务,他们面对的人生辛酸,必将是外人难以想象的,迫于生活的需要,最后他们接受了90万元的赔偿。

本案二审对被告人聂李强从轻处罚,在某种意义上便是践行修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

有专家认为,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修复性刑事责任引起了广泛关注。加害人在犯罪后主动认罪,自愿对被害者进行积极赔偿,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可以被从轻,甚至减轻、免除处罚。但也应该承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能出现放纵犯罪、滥用职权现象,还需要防止滋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因此,通过将刑事和解设计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一环,加强被害人参与力度,有利于对认罪认罚的流程起到监督作用。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叶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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