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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深,别信别投都是“坑”!

发布于:2019-8-1 17:00:00  浏览:708次

  近年来,“非法集资”经常出现在各大报道中,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让人触目惊心,让不少非法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

  案情回顾  

  用“空壳”公司利诱老年人“投资” 骗子接力,忽悠灵武200多位老人

  7月23日,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付某某和吴某某共同经营华夏亨通公司,2015年10月两人将所募集的资金以高息借予他人后,因为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公司无法满足大量客户的还本付息,于是公司理财顾问们只能以提高利息的方式“规劝”客户继续投资,同时付某某和吴某某商量着将公司转让。

  同年11月,付某某找到了自己的老乡付大力接手公司,付大力承接了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且继续用同样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付某某和吴某某将公司转让之后退出公司并且离开了宁夏。

  付某某、吴某某二人在经营公司期间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10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先后支付和退还了部分本金,最终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余万元。付大力接手公司后,又通过上述方式骗取139名被害人800余万元。

  自2017年4月开始,此案被害人开始多次走访灵武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据了解,这些被害人都因相信宣传广告或者亲戚朋友的推荐,将钱投入到付某某、吴某某开设的华夏亨通公司,最终投入的资金都打了水漂。

  最终,付大力于2017年4月28日被警方抓获,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付大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吴某某于2018年6月8日被河南省睢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9日,付某某在湖北省麻城市大广北高速黄冈北检查站被麻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灵武检察院于2019年3月18日以付某某、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灵武市法院提起公诉,并于7月23日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男子伪造公司印章向公众募集资金  

  该案被告人王强彬(化名)于2015年3月24日在灵武市注册成立了宁夏云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2015年7月开始,王强彬在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为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伪造了宁夏五色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以下简称“五色花公司”)。之后聘用了被告人苏月(化名)担任公司经理,全面负责业务人员培训、设计宣传彩页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事务。

  之后,苏月带领业务员在灵武市中心广场、枣博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彩页、手提袋等宣传资料,以偿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面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谎称资金由“五色花公司”负责运营,与客户签订了加盖着伪造的“五色花印章”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

  王强彬、苏月将所吸收的资金分别用于投资经营“冰行纪麻格囿”餐厅、“诗璇”女性私护用品项目、向客户还本付息、支付员工工资等事项。后因投资经营不善,王强彬无力继续向被害人还本付息。

  2017年8月,被害人邓云(化名)至灵武市公安局报案。

  至案发时,王强彬、苏月共计向31名被害人吸收资金357万元,期间向被害人支付利息619490元,偿还本金49万元。

  2017年9月5日,王强彬被灵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2017年10月18日,苏月经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济南西站派出所民警规劝,到潍坊西所投案自首。

  最终,法院以王强彬(化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苏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种概括的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可能涉及2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间接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集资为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当事人的钱财,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打着“高额回报”、“保本高息”、“稳赚不赔”等招牌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 利用亲情诱骗

  有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邻居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甚至被拉入各种组织活动进行精神洗脑。

  三、如果自己遇到了非法集资,该怎么办呢?

  在“空壳”公司利诱老年人致数百老人血汗“打水漂”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做了大量侦查工作,给百余名被害人制作了笔录,形成卷宗近百册。截止案件提起公诉时,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73万元,但对近二百名被害人而言也是杯水车薪,难以弥补损失。

  无论是想投资的普通百姓,还是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一旦落入非法集资的骗局,往往“血本无归”。

  检察官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畸高收益回报的投资项目,畸高的收益回报,可判断为骗局,在投资时面对“高息诱饵”,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切勿迷信企业背景、熟人介绍。在投资理财过程中,还应选取正规银行、保险机构,这类可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机构除营业执照外,还应有中国人民银行或证监会颁发的许可。此外,家庭和社会除了给老年人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之外,还应更多的关注精神健康,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不轻易相信陌生人,不盲目从众。而中老年朋友,投资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对于一些给予高回报的企业,要提高警惕。此外,她提醒,一旦发现情况不对,要立刻报警,协助警方侦查,这样才有可能铲除毒瘤,挽回损失。


来源:宁夏检察  责任编辑:叶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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