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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合法吗?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于:2019-11-16 15:47:00  浏览:754次

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分手费”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日前审理的相关案例来说说关于“分手费”的那些事。

2019年5月,原告刘某向东安区法院起诉,依据一张欠条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其欠款100万元,并称该笔欠款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用于共同投资的投资款。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刘某与宋某之间并无共同投资行为,该笔欠款实为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宋某索要的“分手费”。

原来,2009年原告刘某在重庆经营生意期间与被告宋某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5年5月双方分手时,刘某称自己无子女且没有生活保障,并且在与宋某同居期间怀孕两次并流产,故要求宋某给付100万元“分手费”。因当时宋某称无力支付,故为刘某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

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某提供的100万元的“欠条”从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欠款,但实为宋某给予刘某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宋某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东安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不干涉,这种自愿给予“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法官指出,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陈慧媛 金源 记者 佘雨桐)


来源:平安龙江网  责任编辑:高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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