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一名老汉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竟然上前拉拽方向盘,导致运行中的公交车撞向路边护栏。日前,61岁的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从公安河西分局了解到,事发时是在2019年10月6日7:00左右,一辆662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车上乘客李某某因坐过站示意司机停车遭拒,不顾公交车处于行进状态,用手拉拽方向盘,造成公交车撞到友谊南路路边护栏后停下。李某某被公交车安全员当场控制,车内无人员受伤。
接报警后,公安河西分局迅速派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会同公安交警、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及时调取监控、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七)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来源:公安河西分局 责任编辑:叶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