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案获得法院改判,南宁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马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南宁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指控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的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判决黄某权无罪。
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分析,发现本案的证据状况与高检院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其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抗诉期间,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办理该案作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关键之举,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案。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激烈的庭审交锋,检察机关表达了案件观点和严惩此类犯罪决心。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黄某权作出了有罪判决。
来源:南宁检察微信 责任编辑: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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