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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故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更多细节披露

发布于:2021-1-27 12:13:00  浏览:762次

操作员违规操作致69.1吨碳九泄漏,而相关责任人却谎报碳九泄漏量为6.97吨,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周边69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73万元……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即2018年发生于福建的泉港碳九泄漏事故案。

储罐内的碳九是如何泄漏的?

操作员违规操作人工拖拽输油软管

2018年3月,C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与福建A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货品仓储租赁合同,租用A公司储罐用于存储工业用裂解碳九(简称碳九)。同年,B船务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与C公司签订船舶运输合同,委派“天桐1”船舶到A公司码头装载碳九。

2018年11月3日16时许,“天桐1”船舶靠泊在A公司2000吨级码头,准备接运A公司储罐内的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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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停靠在东港石化码头正在接受调查的涉事船只“天桐1号”(2018年11月6日摄)。新华社记者宋为伟摄

11月3日18时30分许,A公司码头原操作班长刘某某、原操作工陈小某开始碳九装船作业,因码头吊机自2018年以来一直处于故障状态,二人便违规操作,人工拖拽输油软管,将岸上输送碳九的管道终端阀门和船舶货油总阀门相连接。陈小某用绳索把输油软管固定在岸上操作平台的固定支脚上,船上值班人员将船上的输油软管固定在船舶的右舷护栏上。

11月3日19时许,刘某某、陈小某打开码头输油阀门开始输送碳九。其间,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值班经理,刘某某、陈小某作为现场操作班长及操作工,B公司“天桐1”船舶原水手长叶某某、原水手林某某,均未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装船情况进行巡查。

11月4日凌晨,输油软管因两端被绳索固定致下拉长度受限而破裂,约69.1吨碳九泄漏,造成A公司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周边69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泄漏的碳九越过围油栏扩散至附近海域网箱养殖区,部分浮体被碳九溶解,导致网箱下沉。

实际泄漏69.1吨

相关责任人却谎报泄漏6.97吨

事故发生后,A公司原副总经理雷某某到达现场向A公司生产运行部副经理卢某和计量员庄某核实碳九泄漏量,在得知实际泄漏量约有69.1吨的情况后,要求船方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黄某某、雷某某和原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在对外通报及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中谎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法兰垫片老化、碳九泄漏量为6.97吨。A公司也未按照海上溢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开展事故抢救工作,直接贻误事故抢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73万元。

这是发生碳九泄漏事件的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附近海域,渔排上铺设了吸油毡(2018年11月6日无人机拍摄)。

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技术评估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泄露的碳九是一种组分复杂的混合物,其中含量最高的双环戊二烯为低毒化学品,长期接触会刺激眼睛、皮肤、呼吸道及消化道系统,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本次事故泄露的碳九对海水水质的影响天数为25天,对海洋沉积物及潮间带泥滩的影响天数为100天,对海洋生物质量的影响天数为51天,对海洋生态影响的最大时间以潮间带残留污染物全部挥发计,约100天。

这是泉港裂解碳九泄漏事故涉事企业厂区,远处为事发码头(2018年11月6日无人机拍摄)。新华社记者宋为伟摄

公诉人指控:

谎报行为贻误抢救时机

被告人不可适用缓刑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化学品泄漏事故。2018年11月10日、11月23日,泉港公安分局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黄某某等8人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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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泉州市检察院走访碳九泄露事故现场。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取证方向和重点:尽快固定现场证据,调取能体现涉案人员违规操作及未履行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职责的相关证据,及船舶安全管理文件、复合软管使用操作规程、油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A公司操作规程等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定性,加强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强化勘验现场与言词证据的印证关系;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全面调取监控视频、语音通话、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侦查过程中,持续跟进案件办理,就事实认定、强制措施适用、办案程序规范等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

11月24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员批准逮捕后,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事故调查报告,收集固定直接经济损失、人员受损、环境污染等相关证据,委托相关机构出具涉案碳九属性的检验报告,调取A公司谎报事故发生原因、泄漏量以及谎报贻误抢救时机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全程跟踪、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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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黄某仁等“碳九”泄漏事故7名责任人,泉港区检察院迅速前往泉州市看守所,当天依法讯问7名犯罪嫌疑人。

2019年6月6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以陈小某等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鉴于该案重大复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2019年7月5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的谎报行为未贻误抢救时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等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各被告人展开讯问,并全面出示证据,充分证实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黄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辩解,公诉人答辩指出,黄某某等人合谋并串通他人瞒报碳九泄露数量,致使A公司未能采取最高级别的一级响应(溢油量50吨以上),而只是采取最低级别的三级响应(溢油量10吨以下)。按照规定,一级响应需要全公司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三级响应则仅需运行部门和协议单位参与应急。黄某某等人的谎报行为贻误了事故救援时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扩大,同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依法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针对陈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解,公诉人指出,根据补充调取的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某在案发前被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已实际履行职务,系A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未在责任范围内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并制止企业日常经营中长期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致使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针对应当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本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意见均得到一、二审法院的采纳。

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涉案8人被判刑

2019年10月8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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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判处黄某仁等8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禁止黄某仁、雷某华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

对被告人雷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

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

对陈小某等5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禁止黄某某、雷某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雷某某等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

涉事公司回购周边养殖户受污染的海产品

该起事故造成码头附近海域及海上网箱养殖区被污染,部分区域空气刺鼻,当地医院陆续接治接触泄漏碳九的群众69名,其中留院观察11名。泄漏的碳九越过围油栏扩散至网箱养殖区约300亩,直接影响海域面积约0.6平方公里,受损网箱养殖区涉及养殖户152户、养殖面积99单元。

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A公司赔偿事故周边群众的经济损失。在一审判决前,A公司向受损养殖户回购了受污染的网箱养殖鲍鱼等海产品,及时弥补了养殖户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

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对附近海域及大气造成污染,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及时启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系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实地查看污染现场,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并针对案件性质、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就污染监测鉴定、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海域污染清理、修复等事宜对公安机关侦查和环保部门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徐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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