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责,法庭上保险公司却以陈某驾驶证被扣分满12分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
那么,陈某驾驶证被扣12分是否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以驾驶员为无证驾驶、没有驾驶资格为由拒赔商业险?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4日,陈某驾驶赵某的轿车与正在过马路的梁某发生碰撞,引发造成梁某骨折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
据查明,小轿车车主赵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条款。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记载,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驾驶证累计已记分12分,状态为超分。但陈某称其在此次事故前并不知道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也未接到交警部门的任何通知和惩处。后证实,陈某所称属实。
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及赵某确认,赵某是通过电话销售车险途径投保。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依据上述保险条款主张免予承担保险责任,为证明其已向赵某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保险销售电话录音光盘及通话内容文字记录。据该记录,该公司电话客服提及“只要出现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驶证、驾驶证过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梁某、赵某、陈某认为,电话录音与保险单等都不能明确反映驾驶证累计扣12分属免责情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证记分满12分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定,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3942.76元,由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中赔偿110000元,超出责任限额部分53942.76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合计53995.42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赔偿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43995.42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即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合共赔付梁某217938.18元,扣除陈某垫付的35494.14元,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应向梁某赔付182444.04元。至于陈某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其另行向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办理理赔。
综上,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一次性赔付梁某182444.04元,并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梁伟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调研科一级法官)
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自然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以陈某驾驶证记分满12分为由拒赔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虽提出此情形属无证驾驶,但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持有驾驶证,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其次,虽然陈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被累计扣分12分,但未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并无认定陈某的行为属无证驾驶,故此情形不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
❖其三,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但从其提供的电话车险销售电话录音记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看,均无明确说明驾驶员记分累计12分属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
由此,保险合同对于驾驶人的驾驶证计分满12分属免予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并无明确约定,某财产保险深圳公司提出免责抗辩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
案例注解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两个问题,一是驾驶证记分满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二是记分累计12分是否属保险公司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
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的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属于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据该规定,若发生事故属无证驾驶。二是此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可以通过学习、参加考试等注销记分,只有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等情形时,驾驶证才停止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分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其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并无认定驾驶人陈某的行为属无证驾驶,且在事故后陈某通过学习、考试销除了扣分,恰表明了陈某在事故发生时不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形。
驾驶人驾驶证记分累计12分是否属商业险免责事由?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应在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保险合同免于承担保险的责任范围应以合同条款的表述为依据,且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释明。
本案中,商业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并无明确规定驾驶证扣12分属免责事由。即便是保险公司主张的投保前电话客服提示,也并无驾驶证扣12分可以拒赔的说明。由此可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关于驾驶证累计扣12分属免责情形。
综上,双方保险合同既没有明确规定驾驶证扣12分可以免责,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也并无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的明确依据。从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发,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更为公平合理。
同时,法院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类似扣分情况及时扣留处理,避免、减少驾驶证扣分满12分仍驾驶上路的问题隐患。
来源:荔湾法院 责任编辑:濮阳艺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