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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的钱编号都对上了,他为何拒不认罪?最终......

发布于:2019/11/5 15:33:00  浏览:849次

近日,在一起盗窃案的庭审中,被告人敖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但在不久前,面对铁证他还心存侥幸,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拒不供述。

承办检察官给他讲了什么道理,让他最终认罪认罚?请看——

2019年5月的一天,家住福建省云霄县的董某夫妇起床后发现,他们前一天刚从银行取出的近1万元现金不翼而飞。恰逢家中房屋翻修,董某立马意识到,可能有小偷沿着屋外临时搭建的脚手架翻墙入户,将现金偷走。

经调取董某邻居家的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可疑男子曾两次出现在董某家附近,最后攀爬脚手架进入了董某家中。

次日,公安机关在某网吧内抓获可疑男子,并从其身上搜出约2700元现金。而该可疑男子正是敖某。

“我只是路过的时候,看到脚手架上有一块彩条布很漂亮,就想爬上去拿,我没有偷钱!”面对视频证据,敖某拒不承认盗窃事实,而本案也暂无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其实施盗窃,要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云霄县检察院立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最终提出比对钞票冠字号的侦查思路,以此判断敖某身上的现金是否就是被害人董某家中失窃的现金。

经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从银行获取被害人董某取出的一万元现金冠字号,比对后发现与敖某身上查获的约2700元现金有24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是一致的,与敖某汇款给其妹妹的6100元更是完全吻合。


根据人民币冠字编码的唯一性,检察官断定,敖某被查扣和汇款的人民币为被害人董某家中被盗的现金。

“什么钞票号码比对,我怎么知道你们有没有忽悠我?”敖某心中仍旧不服。

承办检察官决定,对敖某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帮他解开“法结”和“心结”。提审过程中,检察官耐心向敖某阐释了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告知敖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随着解释的深入,敖某的态度有所动摇,表示自己不该心存侥幸,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了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019年10月31日,承办检察官出席敖某盗窃案一审公诉,经当庭讯问被告人敖某,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后,检察官综合证据,就案件的定罪及量刑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敖某进行了法庭教育。


最终,法庭对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敖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福建检察  责任编辑:黄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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