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做客服系统软件说尽对手坏话无限美言自己
法律告诉你这叫商业诋毁,侵权!
以上内容为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下称北京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与同行成都一科技公司(下称成都公司)的产品对比信息,两家科技公司同做客服系统,分别为live800(成都公司)和53kf(北京公司)。2016年1月,成都公司发现北京公司在其网站列举二者产品的10项功能及价格对比,并用以上带有贬损意味的语言来凸显自家产品的优势。
这家成都的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经超出一般的提醒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了商业诋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如此对比
对比和同行产品的优劣 并明确否定同行产品
2016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宣称“53客服系统是70万家企业的共同选择”,并发布了“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其中详列了两个产品的10项功能及价格对比。原文写道,“live800客服系统推广费用不可估量,价格定位高;租赁版live800性能稳定性可不如我们;live800界面不好看,吸引不了个人用户。我们53kf几乎没广告,价格较低,把省下来的推广费回馈客户;我们专业做租赁版,大流量考验;53kf有一对一服务,处处、随时都能找到专属客服。”
原告认为,两家作为同业经营者,被告在没有确凿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仅凭主观猜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贬损原告的方式来强化被告产品的优势,并通过其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已构成商业诋毁。”
但被告辩称自己对比两个产品,目的是帮助潜在客户了解不同产品的优劣势,以便做出更为合理的选择。“我们列举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双方软件的优、劣势,并没有单方面吹捧53kf而贬损live800,所以不构成商业诋毁。”被告表示。
被告还称,涉案比对内容是2016年1月才放在网站上的,公司收到诉状之后就立即撤回,在网上公开只有两个月时间,被告网站访问量非常少,实际上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陈述超过一般提示 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直接依据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已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的范畴。比如“live800的推广做的比较多,价格定位比较高;live800租赁版性能稳定性上面不如我们做得好”这样明示live800不如53kf的否定性陈述,以贬损原告的方式来凸显被告的优势,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市场经济鼓励自由竞争,但竞争自由必须在公平竞争的维度内。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鉴于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法院不再裁判,但被告需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金额,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并综合考虑原被告市场主体地位、同业竞争关系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3万元。
法官释法
普通对比与诋毁同行的界限在于评判语言是否真实客观
“我们说合理对比与诋毁之间的差别主要看对比的描述是否恰当、真实、客观。如果描述中带有强烈的指向性,而且存在歪曲、夸大或无中生有的内容,那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该案承办法官余存江告诉记者。
在本案中,原告诉请赔偿总额接近20万,但最后因举证不能而由法院综合酌定为3万元。对此,余存江认为,“知识产权领域中,被侵权的损害不像传统的人身侵权那么直接可见。比如像商业诋毁,侵害的是商誉,那就赔偿金额来举证,相较而言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高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增加69%
正值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4月24日上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发布了该院过去两年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情况。两年法院共计审理知识产权案件380件,民事案件377件,涉诉标的总额达2300余万。
成都高新法院副院长吴晋表示,从总体上看,民事案由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拓展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特许经营合同、虚假宣传纠纷等领域。近两年涉及到的民事案由类型更加广泛,新型、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比较明显的特点是,由于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等产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网络化特征较为突出,侵权方式从线下延伸至线上,既快速又隐蔽。
据统计,2016至2017年度,权利人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137件,比上两年增幅达69%。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赵瑜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