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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撞脸”了怎么办?法官这样判……

发布于:2023-8-3 16:15:00  浏览:33263次


2018年8月,陕西西安某知名商业体聘请上海某设计公司,为其商业中心设计并制作了巨型蓝色卡通熊雕塑作品《HELLO熊》。该作品在同年11月正式在商业中心外展出,成为了市民和游客的“打卡热点”。


2019年12月,西安某设计公司作为上海某设计公司的关联企业,通过合同受让取得《HELLO熊》著作权,并完成了著作权登记。

2022年4月,西安某艺术职业中学,与河北某雕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为校园订购了一批艺术雕塑,其中包括一件大型蓝色熊型雕塑。

原告在发现后,认为该大型蓝色熊型雕塑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巨型蓝色卡通熊雕塑作品《HELLO熊》的复制模仿,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将西安某艺术职业中学,与河北某雕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5日在西北大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5月30日宣判。

法院判决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术作品“HELLO熊”著作权的行为,立即拆毁拆除并销毁侵权雕塑;被告某雕塑艺术河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6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读

本案是一起具有较高典型意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案涉作品虽未全然脱离前人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但确实在诸多艺术表现方面呈现出和在先美术作品的不同。涉案作品“HELLO熊”对在先设计既存艺术要素的发掘、取舍、创新、组合、复现的过程,正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造性之所在。故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保护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控侵权雕塑与原告请求保护“HELLO熊”美术作品相比:

1.二者在一般受众的整体观察下具有较高的整体相似性;

2.法院对美术作品间剽窃嫌疑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本案在此判断中,被控雕塑存有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设计细节雷同;

3.在被告某雕塑艺术河北有限公司的网店运营中,可以发现其知悉并将“HELLO熊”美术作品用于自身商品销售介绍的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足以认定被告某雕塑艺术河北有限公司与西安某艺术职业中学所实施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根据各自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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