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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归玩笑 升级为谣言麻烦就大了 律师:无论造谣还是传谣都要担责

发布于:2017-4-6 11:50:09  浏览:1029次
两名小学生拾到上万元现金后物归原主,失主买了上千元习题册作为答谢。这则被网友戏称为“恩将仇报”的新闻,你最近是不是也看到甚至转发过?

  虽然这则新闻已被紧急辟谣,称是网友用修图软件开的玩笑,但已然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一定影响。那么,开玩笑会涉嫌造谣吗?开玩笑者和传播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本期由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宇楠列举了相关案例,并提醒大家:开玩笑也不能太任性!

“胡说八道”开玩笑 后果很严重

  “开玩笑会不会涉嫌造谣?首先要明确造谣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任宇楠说,造谣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为追求刺激,二是为提高知名度、牟取私利等。“简单来说,倘若在玩笑中虚构事实,经传播后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便涉嫌造谣,应承担法律责任。”
  任宇楠举例说,2010年4月1日愚人节,朱某想“开个玩笑”,就在微博上杜撰假消息,称某市一名被拆迁户用汽油引爆煤气罐致9名拆迁工作人员死亡。该消息在互联网上迅速流传。随后,朱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元。
  “这样的玩笑就是造谣。首先,朱某在主观上具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故意;其次,拆迁队员被烧死的事件并不存在,属于朱某捏造事实;最后,朱某的谣言误导了社会公众,客观上造成一定后果,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任宇楠说,这类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谣言,易被误信,容易造成恐慌,侵蚀社会良序运行基础,危害不容小觑。
  “还有一种谣言,一看就是假的,但仍会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恶果。”任宇楠举例说,2016年1月,林某为了开玩笑,将《阳江日报》某期头版标题“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1月19日开幕”,用修图软件改为“我市将全面开放二妻政策”,并将恶搞图片传到网络,图片很快被大量转发。随后,林某因涉嫌造谣被处以行政拘留。
  任宇楠说,林某篡改报纸标题后传播到网上,其行为可定性为造谣。他所篡改标题的报纸属于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媒体平台,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而且他捏造的信息被大量转发传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舆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即使林某主观上没有恶意,仍应担责。“虽然生活需要娱乐精神,但其表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盲目跟风传谣 小心要担责

  造谣要承担法律责任,传谣是否也要担责呢?任宇楠举了个例子。
  2005年4月1日愚人节,山西的张某开玩笑地骗朋友梁某说,县里某大桥塌了。梁某信以为真,将此事告诉了朋友赵某,赵某又告诉了他人……结果,该谣言引起当地居民极大恐慌。后来,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而传播谣言的梁某、赵某等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不仅造谣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传谣者也是,因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散布谣言。”任宇楠说,传谣大致分成两类,一是在明知是谣言的情况下故意传播,一是未对传播的内容进行核实从而误传。“比如该案中的梁某、赵某,对于‘县里的某大桥塌了’的信息,作为正常人在主观意识上,或通过证实应当能判定消息真假。结果,他们未经核实就传播,引起群众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应该被罚。”

律师:造谣、传谣都要不得

  任宇楠说,如果行为人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业信誉,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谣、传谣行为情节严重,则涉嫌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将面临刑事处罚。
  谣言止于智者。如今网络信息量巨大,大家要注意甄别未经核实消息的真假,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裘怡晨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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